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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提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提供諮詢以解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與廠商間因工程採購、履約產生之爭議,特設本府工程採購履約爭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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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工務處處長兼任;一人為法務諮詢,由本府秘書處法制科派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視個案聘請具有工程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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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會議於主辦機關提出諮詢申請時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小組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並得邀請有關機關、相關廠商或公用事業單位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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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小組得提供諮詢: (一) 未達查核金額工程,經主辦機關逕行協調三次無法解決者。 (二) 查核金額以上至未達巨額採購金額工程,經主辦機關逕行協調二次無法解決者。 (三) 巨額採購金額以上工程,經主辦機關逕行協調一次無法解決者。 (四) 重大工程須立即解決者。 (五) 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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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機關及廠商申請諮詢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 工程概述,包括工程名稱、工程採購額度、經費來源、預計進度、目前進度、工程主要項目。 (二) 無法解決之問題。 (三) 急需協調解決之事項。 (四) 有逕行協調者,各該協調紀錄影本。 (五) 其他必要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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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之諮詢方案,須經本小組會議審核。經本小組會議多數委員同意者,為建議主方案。若委員有不同意見,得另提供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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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提供諮詢之結果,應作成紀錄、通知各有關單位,並得以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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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處採購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協調各主辦機關辦理日常業務及幕僚作業。 前項事物所需人力,由各主辦機關自行調配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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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外聘委員兼職出席費及交通費,所需費用由主辦機關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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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員對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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