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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員工業務網公布欄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管字第1100104888號函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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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分發揮本府員工業務網公布欄(以下簡稱
    公布欄)之功能,落實資訊安全政策,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適用對象為使用公布欄之各單位(機關)。

三、公布欄之管理單位為計畫處,其權責如下:
(一)維持公布欄之正常運作。
(二)公布欄使用權限之授權與管理。
    公布欄之稽核單位為秘書處,其權責如下:
(一)稽查各單位(機關)使用公布欄是否符合本規範之規定。
(二)不定期抽查各單位(機關)所發布之訊息及內部簽核流程,並針對不當使用
    情形,進行違規處理。

四、公布欄之訊息區分為通報類及回報類:
(一)通報類訊息:供不特定之員工獲悉各類業務訊息。
(二)回報類訊息:供各單位(機關)獲悉各項業務聯繫訊息。

五、公布欄之訊息應經各該單位(機關)主管核可後,始得發布。

六、公布欄發布、閱讀及修改權限規定如下:
(一)發布權限:
  1.各單位(機關)員工,經配發員工業務網帳號密碼者,有於公布欄發布訊息
    之權限。
  2.非本府所屬機關,有於公布欄發布訊息之需求者,可委由本府業務主管單
    位(機關)代為發布。
(二)閱讀權限:
  1.通報類訊息:經配發員工業務網帳號密碼者,有閱讀權限。
  2.回報類訊息:各單位(機關)專責人員,有閱讀權限。各該專責人員,需負
    責閱讀回報類訊息,報告主管並轉知同仁。
(三)修改權限:經發布之訊息,僅得由該發布人員(或其主管)進行修改或刪除
    。

七、使用公布欄不得有下列不當行為:
(一)內部簽核公文作為公布欄資料之附件。
(二)公布之對象包含不需要知悉該訊息之單位(機關)。
(三)未經單位(機關)主管核可,即發布訊息。
(四)發布惡意中傷、人身攻訐、謾罵、散布不實言論之通報。
(五)盜用他人帳號密碼。
(六)將帳號密碼借予他人使用。

八、違反本規範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舉發或稽核單位查獲有前點不當行為者,稽核單位得開立違規通知書通
    知改正(如附表一)。
(二)一年內第二次從事前點不當行為者,稽核單位除開立違規通知書外,得簽
    辦議處。
(三)違規處理採一案一罰方式辦理,並得累計。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員工業務網布告欄功能僅具知會性質,各單位(機關)有立即、緊急訊息需
    處理者,應另以電話通知相關單位(機關)。
(二)與特定員工之聯繫,不得使用公布欄。
(三)為推廣自由軟體政策,相關附件應以自由軟體製作。

十、本規範之相關表單,由管理單位另定之。

十一、本規範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