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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退稅行政效率、簡化作業程序及便利納稅義務人兌領,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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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撥退稅案件應由納稅義務人本人親自辦理或填具委託書委由他人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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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辦直撥退稅以納稅義務人(受退稅人)本人名義開立之存款帳戶為限,非本人
帳戶時,限原約定代退帳戶或依受退人提出書面申請才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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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納稅義務人至本局辦理退稅時,由受理單位(全功能服務櫃檯或業務單位)輔導
填寫「退稅申請書」,註明退稅金融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影印納稅義務人存簿封
面或經本人具結之金融卡影本(帳戶資料如經納稅人確認無誤者,可免附),經審
核確認後,於每週二前送資訊管理科。
前項帳戶資料,可由受理人員列印轉帳納稅系統「約定書主檔線上查詢及異動」
或退稅管理系統「主檔查詢」電腦畫面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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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納稅義務人收到地方稅退稅款通知單時,於指定期限內填寫通知單寄回或完成線
上登錄(限受退稅人本人帳號),當期退稅款將儘速撥入指定帳戶,逾期寄回或未
回復者改以退稅支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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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訊管理科於每週三辦理直撥退稅系統作業,隔週四前至金融機構辦理撥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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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撥退稅通知書於匯款撥付後三日內寄發受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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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直撥退稅入帳成功部分,其手續費由本局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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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故無法辦理直撥退稅時,由受理單位於二日內查明補正,如確屬無法辦理者,
轉開退稅支票另行辦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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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盡事宜者,依財政部徵課管理作業手冊第六章第四節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