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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
、修正、廢止之草案審查作業,設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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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自治法規,指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自治條例及自治
規則;所稱行政規則,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規定之行政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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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為審查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業務單位)送審之自
治法規及行政規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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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縣長指派本府相關業務及具有法律專業人員兼任,並得遴聘具法律專長
之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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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本小組無法召開會議時,得以委員
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方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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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因故不能出席者,得提供書面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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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審查業務單位提送之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制(訂)定、修正、廢止
草案,得作成通過、修正、保留或退回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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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治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流程如下:
(一)擬訂草案時,得邀集府內外相關單位(機關)、事業、團體研商,並
廣徵意見。
(二)草案預告包括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表一),應刊
登於本府公報或新聞紙預告至少七日。
(三)草案預告完成後,業務單位應將草案全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條文
對照表)移送本小組審查(如附表二、三)。
(四)本小組審查通過後,業務單位應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條文對照
表)提送縣務會議審議(如附表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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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規則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流程如附表四:
(一)業務單位擬訂草案,應檢附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修正對照表)(如附
表五),並得邀集府內外相關單位(機關)、事業、團體研商以廣徵
意見。
(二)草案屬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解釋性規定及裁
量基準之行政規則,應送本小組審查;審查通過後,以令發布施行。
但行政規則之發布實施有急迫性,經簽奉一層核准免送本小組審查者
,不在此限。
(三)前款以外之行政規則草案,免送本小組審查,簽奉一層核准後,以函
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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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開會時,提案單位或機關應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學
者、專家及有關單位(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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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府秘書處法制科辦理;相關書表文件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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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者,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及交通費。
外聘委員未出席會議,提供書面審查意見者,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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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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