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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流通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80105512B號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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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流通與交流共享
,提供公務單位、民間團體及個人使用與加值利用,以發揮地形圖資整體效益,特依
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計畫處。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形圖數值圖檔:係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所建立之數值地形圖資料。
二、數值圖檔加值應用:係指運用圖形繪製編修或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地形圖
    數值圖檔資料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及開發相關地理資訊所為之
    應用。
第四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分為三類,其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
(二)與本府或所屬機關訂立共享資訊書面協議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
      學術機構。
(三)受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各鄉(鎮、市)公所委託辦理公共事務之政府機關、
      民間機構,因受託事務之需要,經委託機關提出申請。
(四)與本府合作辦理本府重要施政計畫之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
(五)其他經本府核准者。
二、第二類:前款以外之各級政府單位(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學術機構。
三、第三類: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我國法人、團
    體及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第五條

申請地形圖數值圖檔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以書面或登入宜蘭縣地形圖及門牌位置資料申請系統,填具申請表(附表
    一)及同意書(附表二),向本府申請。
二、本府審核同意後,通知申請人辦理繳費。
三、本府視申請人實際需求與使用目的,進行地形圖數值圖檔錄製作業。
四、地形圖數值圖檔製作完成後,通知申請人領件。
前條第一款之申請人應檢附公函;第三目之申請人,應另檢附核准簽陳、契約書影本
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程序不符合規定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者,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六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如附表三;申請人得以現金、匯款或郵政匯
票繳納費用。

第七條

除第一類申請人外,領件應由申請人檢具領取單(附表四),至本府管理單位洽領所
申購之地形圖數值圖檔資料,或申請以貨到付款方式(依申請表上地址)寄送所申購
之地形圖數值圖檔資料,所需郵資由申請人支付。

第八條
申請人取得之地形圖數值圖檔所製作地理資訊物品,非經本府同意授權、簽訂契約書
並收取費用,不得販售。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九條
已申購地形圖數值圖檔者,於本府續辦完成圖籍內容更新後,得依第六條規定之收費
標準二分之一續購更新後相同圖幅之地形圖數值圖檔。
第十條

地形圖數值圖檔之使用方式及限制如下:
一、本府得於提供予申請人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加設暗碼,限制得使用之圖層。
二、申請人僅係取得該資料之使用權,以申請核准之用途為限,申請人並應指派專人
    保管資料。
三、未經本府核准者,申請人不得將本府所提供之地形圖數值圖檔轉錄、轉售或贈與。
四、申請人有於其所製作之文書、物品上使用本府所提供地形圖數值圖檔之必要時,應
    於資料右下方或其後之參考書目標示本府核准之字號、用途。
五、申請人不得將機密圖檔刊載於非政府機關發行之出版品;刊載於政府機關出版品時
    ,應管制其分發。
六、本府所提供之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人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
    通實施要點、著作權法及內政部頒布之地形圖相關法令規定妥善使用及管制。
七、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目之申請人應監督受委託之政府機關、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辦理,
    並於工作、計畫或專案結案後負責取回所提供地形圖數值圖檔資料。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相關書表,由管理單位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