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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召募志工,以提供
民眾家庭教育之諮詢輔導,並多元化推廣家庭教育營造溫馨家
庭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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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志工之應徵資格、遴選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應徵資格:年滿二十歲、高中(職)以上畢業,對家庭教
育服務工作具有興趣及熱忱。
(二)遴選程序:
1.資格審定。
2.儲備訓練、面談。
3.實務訓練。
4.授證接聘。
(三)遴選標準:實務訓練完成,依受訓課程出席率(百分之四十
),專業知能(百分之三十),面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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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任用:
(一)志工通過各項遴選程序及實務訓練後,正式受聘為志工。
(二)志工聘期一年,每年辦理志工授證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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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志工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各項推廣活動:
1.協助活動場地清潔及器材歸位。
2.協助活動文宣品之發送宣傳。
(二)諮詢值班:
1.每週值班一次,值班時間為上午九點至十二點,下午二
點至五點。
2.志工從事家庭教育諮詢服務,應定期參加個案研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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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志工置總督導一人,由本中心主任兼任之;置志工督導
三人至五人,由具五年以上諮詢志工經歷者擔任,負責志工間
諮詢輔導業務協調、轉達及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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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志工全年活動服務時數至少需十小時;參與教育訓練時
數全年至少六小時;諮詢服務全年需值班滿七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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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志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活動前臨時請假者,應於活動前三天通知各項計畫負責
人,並安排代班人員。
(二)值班時不得遲到早退,並確實簽到,因故無法值班,除事
先請假外,應協調代班人員並知會同時段值班人員。
(三)志工申請停止志工職務者,需填寫停止志工職務申請表(
附表一);請假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需填寫請假申請表(附
表二),連續請假累計超過一年者,視同申請停止志工職務
。
(四)停止志工職務達二年後欲申請回任者,應先參訓六小時志
工進修課程始得回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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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志工之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一)志工年度考核彙整志工全年度服務及研習參與情形,進行
評估考核。
(二)每年考核一次,依考核績效評定續聘。
(三)經考評不續聘者,需重新參加志工招訓課程,始得擔任志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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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志工之考核標準為值班及推廣活動時間占百分之四十,
專業進修時數占百分之二十,服務態度及意願百分之二十,其
他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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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中心志工之獎勵、表揚及福利如下:
(一)獎勵: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
,得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2.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
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
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表揚:
1.績優志工依宜蘭縣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實施計畫
推薦徵選。
2.年度績優志工推薦參與教育部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
團體計畫甄選。
(三)福利:
1.志工擔任諮詢輔導職務,受理民眾諮詢服務,支給交通
誤餐費每次一百五十元。
2.本中心得每年辦理志願工作人員相關機構觀摩參訪自學
活動。
3.可使用借閱本中心之藏書及影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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