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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免費借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100129055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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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年依學校全該年段學生數計算補
    助數量,編列預算補助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購
    買綜合活動領域、藝術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及科技領域之教
    科圖書(以下簡稱教科圖書),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本府得依學校每學期陳報應增補教科圖書之數量,調整學校之
    補助額度。
    學校得視實際情況,增減教科圖書之採購數量。
三、學校應成立教科圖書管理單位,專人負責教科圖書之保管、回
    收、整理、發放及統計等工作。
    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教科圖書管理要點。
四、本府補助學校購買之教科圖書以供學校學生共用為原則。學校
    應於學期開始前,分配予各授課教師於學生上課時發放使用,
    用畢即歸還。
五、學校依下列方式管理教科圖書:
    (一)教科圖書應以學期為單位借用。各授課教師應於各學期休
        業當日前,將學生借用之教科圖書回收整理,檢視損毀情
        況;不適合再次使用之教科圖書,得予以淘汰,並將教科
        圖書損毀之情況回報各校教科圖書管理單位。
    (二)學校教科圖書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時限,彙整學校增補教
        科圖書應增補之數量,並陳報本府。
六、學校應依下列方式存放教科圖書:
    (一)學校除有必須將教科圖書放置於各類專科教室等特殊需求
        外,應儘量將每學期末回收之教科圖書統一存放於學校特
        定地點。
    (二)教科圖書存放應分年級、版本、領域放置,便於清點、取
        用、儲存,為掌握儲存數量,應登記儲存本數,以掌握使
        用效益。
七、學校於新學期開始前得向本府申請增補下一學期之教科圖書,
    其數量為原領域教科圖書需求數量之百分之三十三,多餘部分
    由學校自行負擔。
八、學校為避免學生蓄意損毀教科圖書,得訂定學生借用教科圖書
    使用規定及相關賠償要點,並應教導學生珍惜資源、愛惜公物
    美德。
九、學校應向學生加強宣導教科圖書回收制度;教師應教導學生如
    何製作上課筆記,並鼓勵學生將學習重點記錄於筆記本上;教
    師於授課中如需學生實作、習寫者,可視學生之學習程度,自
    行編製、複印學習單實施。
十、學校不得要求學生自費購買教科圖書。但學校有教學使用上之
    需要,並與學生家長取得共識及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