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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八十五年八月廿八日台八十五環字第二九二六○號函核定 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計畫」暨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八十六年 五月十二日「台灣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計畫措施分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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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發生時之督導、協調、指揮及支援地區搶救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減低災害損失,並速作善後處理,特設「宜蘭縣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處理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依本要點 執行防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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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 一、本中心依本縣行政體系層級分為宜蘭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處理中 心 (以下簡稱縣級防救處理中心) 及宜蘭縣鄉、鎮、市毒性化學物質 災害防救處理中心 (以下簡稱鄉、鎮、市級防救處理中心) 。 二、本中心組織: (一) 縣級防救處理中心: 1.縣級防救處理中心指揮官由縣長兼任,副指揮官由主任秘書兼任 ,負責毒災發生時之督導。協調、指揮工作,執行秘書由本縣環 保局局長兼任。 2.縣級防救處理中心成員,應由本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 報各成員機關首長擔任,並依各成員機關權責策劃災害應變對策 。 3.為使指揮官統籌指揮運作並迅速投入災害搶救,特由各成員機關 組成下列各組,執行各項災害搶救工作: (1) 災害搶救組:由本縣警察局組成,並以警察局局長兼任組長, 負責指揮、聯繫、督導所屬消防救災單位執行災區搶救、管制 、交通疏導及人員疏散等作業。 (2) 災區管制組:由本縣警察局組成,並以警察局局長兼任組長, 負責指揮、聯繫、督導所屬警察單位執行災區管制,交通疏導 及人員疏散等作業。 (3) 交通運輸組:由本縣警察局組成,以警察局局長兼任組長,負 責災區災民之賢急疏散及協調交通支援。 (4) 工程搶救組:由本府建設局組成,並以建設局局長兼任組長, 負責執行公共建築或道路等設施之搶修維護,協調聯繫水電、 瓦斯、電信與水利等公共設施搶救及恢復、供應、協調等作業 。 (5) 社會救濟組:由本府社會科、民政局組成,並以社會科科長擔 任組長,負責災民收容? 災民收容統計、查報災民救濟物品發 放受災損害救濟等作業。 (6) 災因調查組:由本府社會科、本縣警察局、環保局組成,並以 社會科科長兼任組長,負責協調災因調查及鑑定,肇災機構之 監督、檢查改善及督導賠償災情勘查等作業。 (7) 防災資訊組:由本縣環保局、本府社會科、建設局組成,並以 環保局局長兼任組長,負責協調相關毒性化學物質工廠及環境 之相關資訊系統,以執行技術資訊支援提供等作業。 (8) 工安技術組:由本府社會科組成,並以社會科科長兼任組長, 負責協調、聯繫區域檢查,機構支援提供工廠安全防災技術。 (9) 醫療衛生組:由本縣衛生局組成,並以衛生局局長兼任組長, 負責緊急醫療網友區域責任醫院執行傷患救護,災區防疫收容 所衛生保健等作業。 (10) 污染防治組:由本縣環保局組成,並以環保局局長兼任組長, 負責災區環境清理及消毒除污,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緊急處 理資訊監督災區污染整治與監控等作業。 (11) 支援防救組:由本縣環保局協調國軍第五作戰區、工業區管理 中心及轄區內相關廠場等事業單位組成,並山本縣環保局局長 兼任組長,依指揮官之申請、指定或依據協定,負責提供特殊 或不足之資源 (人力、器材、物質) ,提供特殊防災救災技術 等事項。 (12) 新聞聯繫組:由本府秘書室主任兼任組長,負責災害事件新聞 發布,提供災區民眾各項資訊等作業。 (13) 農政協調組:由本府農業局組成,並以農業局局長兼任組長, 負責協調處理農業受害防患等作業。 (二) 鄉、鎮、市級防救處理中心: 1.鄉、鎮、市級防救處理中心指揮官由鄉、鎮、市長兼任,副指揮 官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 (或秘書) 兼任,負責毒災發生時 之督導、協調、指揮工作。執行秘書由民政課長 (或清潔隊長) 兼任。 2.鄉、鎮、市級防救處理中心之成員,由指揮官指定派任,並依權 責策劃災害應變對策。 3.為使指揮官統籌指揮運作人並迅速投入災害搶救,特由指揮官指 定成員組成下列各組,執行各項災害搶救工作。 (1) 災情查報與統計組:負責公共設施及農林漁牧損害查報 (道路 、溝渠、自來水、路燈、瓦斯、農業、水源等) 統計,受災居 民傷亡及房屋損害查報與統計其他縣級防救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 (2) 緊急通報處理組:負責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緊急通報,協助災害 現場管制暨受災居民引導疏散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3) 防救資訊提供組:負責提供轄區內可供緊急收容災民場所、緊 急避難疏散路線等救災所需資訊,其他縣級防救處理中心交辦 事項。 三、緊急應變小組: 縣級防救處理中心成立時,其各成員機關應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項,並遵照縣級防救處理 中心之指示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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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成立時機: 一、縣級防救處理中心: (一) 依指揮官指示或本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請求成立。 (二) 依各鄉、鎮、市公所請求成立。 (三) 依事業機構緊急通報,經查確實有造成民眾傷亡或災情有擴大之虞 者。 二、鄉、鎮、市級防救處理中心: (一) 依指揮官指示或村 (里) 長請求成立。 (二) 依民眾檢舉查報,經查確實有造成民眾傷亡或災情有擴大之虞者。 (三) 依事業機構緊急通報,經查確實有造成民眾傷亡或災情有擴大之虞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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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撤除時機: 一、縣級防救處理心 由指揮官依災害處理情形下令撤除或本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 會報決議撒除。 二、鄉、鎮、市級防救處理中心: 由指揮官依災害處理情形下令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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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作業場所: 縣級防救處理中心設於宜蘭縣政府,鄉、鎮、市防救處理中心設於各 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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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作業方式: 一、縣級防救處理中心: (一) 中心成立時,由本縣環保局負責通知成員機關進駐。 (二) 中心成立時,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瞭解各成員機關緊急應變小 組準備情形,並指示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 各緊急應變小組應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 情形。 (四) 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成員機關依權責辦理。 二、鄉、鎮、市級防救處理中心 (一) 中心成立或撤除時由鄉、鎮、市公所民政課 (或清潔隊) 負責通知 其他成員進駐或撤離。 (二) 中心成立後,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瞭解各成員執行災害搶救工 作情形。 (三) 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成員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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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執行災害搶救、搶修 (險) 、救助等經費,由災害準備金支應;庶務性 工作經費,由各業務單位(機關)相關預算經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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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要點所定各機關權責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指揮官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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