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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重大災害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消救字第1697號
法規體系: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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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行政院函頒「災害防救方案」及相關規定辦理。
貳、任務:
    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於一夕間可能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為有
    效統合本府各單位及轄內中央機關、民間救災力量於全縣重大災害發
    生時,迅速對於傷患展開救護、救援工作及道路交通、電力、電信、
    自來水等之搶修作業,協助受困災民及罹難者家屬適當安置,對災後
    劫後餘生之民眾輔導重建家園,發揮整體力量,提昇災害應變能力,
    減少災害損失,保障縣民生命財產安全。
參、組織 (如附表一)
一、本轄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接獲可能發生重大災害時,應即成立「重大
    災害處理中心」 (發生地震及戰爭時,設於宜蘭運動公園體育館,現
    場配置圖如附表二;發生颱風、水災等仍設於本縣消防局) 。重大災
    害處理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成員所組
    成。指揮官由縣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副縣長暨主任秘書擔任。本重大
    災害處理中心之成員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應與其他
    單位密切配合保持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並應向指
    揮官報告,有關工作計畫及任務執行情形。
二、各機關、單位成員:
    消防局:負責重大災害處理中心災情彙整秘書作業及災區搶救、災情
    查報及救災人力統一調配。
    警察局:
    1.負責於災區劃定管制區域,並設置關卡管制,只允許核准之救災人
      員、物質進入災區,災民向外撤離,減少交通擁塞及治安事件發生
      ,協同檢察官辦理罹難者勘驗。
    2.交通隊統籌轄內各公、民營交通事業單位及軍車成立運輸組。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宜蘭監理站:配合警察局交通隊調度轄內客、貨車
    供災區使用。
    蘭陽師參三課:配合警察局交通隊支援軍車供災區使用。
    臺灣汽車客運公司羅東站:配合警察局交通隊調度客車供災區使用。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宜蘭運務段:配合災區救濟物資運輸。
    建設局:
    1.執行建築物災害損害評估及協助建築物復建工作。
    2.選定建築物廢棄物堆放處理場,供廢棄物清運。
    工務局:
    1.執行本縣水利設施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作。
    2.執行本縣道路、橋樑、公共設施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以避免災害
      蔓延擴大。
    工商旅遊局:協助中小企業、觀光事業天然災害 (風災、水災、震災
    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 復建工作。
    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配合建設局緊急道路搶修及公路災情通
    報。
    經濟部水利處第一河川局:配合建設局執行所屬水利工程耐震評估及
    搶修。
    宜蘭農田水利會:配合建設局執行所屬水利工程耐震評估及搶修。
    社會局:設立救災物資調配處,統籌物質分配,每一災區設立災民收
    容中心統一分配災民收容所,以利救濟物資發放及災民撫卹,設立罹
    難者服務處以利相驗及殯葬事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東區糧食管理處宜蘭辦事處:大宗民生物資調度。
    農業局:負責農業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區疏果供應。
    衛生局:負責緊急救護人力調配及醫療器材分配,與災區防疫。
    民政局:督導鄉鎮市級重大災害處理中心執行災情查報、災民身分確
    認、救濟物資發放 (村、里、鄰長部分) 及大同、南澳山區災情查報
    。
    環保局:災區環境清潔與消毒及廢棄物清運。
    人事室:調度本縣公務人員,配合搶救單位執行災害搶救事宜。
    教育局:轄內各級學校災情查報及發動教師參與救災,徵調各級學校
    帳篷供災區使用。 (規格應事先統一規劃)
    兵役局:聯絡國軍支援事宜。
    財政局:災區防救經費籌措。
    主計室: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秘書室:
    1.新聞股:成立新聞中心統一發布新聞。
    2.庶務股:辦理災害防救中心後勤及臨時採購事項。
    中華電信公司宜蘭營運處:負責災區電信搶修、臨時電話架設。
    警察電訊所宜蘭分所:協同中華電信公司負責災區通訊搶修。
    台灣電力公司宜蘭區營業處:災區電力搶修及臨時電力供應。
    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災區自來水搶修及臨時用水供應。
    蘭陽師:支援災區救助人力及車輛。
    宜蘭縣團管區司令部:支援災區救助人力及車輛。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宜蘭氣象站:氣象資訊提供。
    各鄉鎮市公所:成立鄉鎮市重大災害處理中心,負責各鄉鎮市災害搶
    救事宜。
    地政局:負責災後地籍測量事宜。
    資訊室:負責提供各單位資訊設備簡易維修及協助收集災區各項資料
    整合建置資訊網站。
    計畫室:負責督導各任務編組執行救災措施。
三、因重大災害發生致電信中斷,各編組成員應不待通知本於權責執行災
    害搶救事宜,主動至重大災害處理中心報到。
肆、成立、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
    中央災害防救 (處理) 中心指示成立。
    宜蘭地區發生重大災害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時。
二、撤除時機:
    指揮官指示撤除。
伍、作業方式:
一、重大災害處理中心聯合辦公室設於宜蘭運動公園體育館,辦理災害防
    救事宜。 (各單位座次如附表三) 。
二、本重大災害處理中心設置災害處理中心聯合辦公室、災民收容所、救
    濟物資調配處、中央餐廚、罹難者服務處、災民服務處 (各單位配置
    表如附表四) 、救災人力調度處 (座次表如附表五) 、沐浴區、臨時
    停機坪等詳如本縣重大災害處理中心現場配置圖。
三、各編組單位應由決策層級人員進駐重大災害處理中心,以利各編組棋
    向聯繫,發揮整體力量。必要時由相關單位成立人力調度處,統籌各
    災區人力調度。
四、各編組單位內部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執行重大災
    害處理中心交付任務,並回報執行情形。
五、各編組單位應本於權責督導鄉、鎮、市級重大災害處理中心成員或所
    屬單位,切實掌握災情交業務組彙整。
六、對於災情特別重大地區,得奉指揮官指示設立前進指揮所,指定專人
    負責,隨時與重大災害處理中心聯絡。
七、重大災害處理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重大災害處理中心成員依各單位職位分工,組織成員因職務異動應通
    報業務組 (消防局) 隨時修正。
九、教育局及社會科須徵用學校社團及民間團體帳篷供災區使用。 (須用
    計畫由教育局及社會科訂定)
十、建設局須選定建築廢棄物堆放處理場清運廢棄物 (作業要領由建設局
    訂定) 。
陸、各單位任務分工: (如附表六)
柒、各單位得視業務性質依本作業要點另訂作業手冊,作為災害發生時立
    即執行搶救之準則。
捌、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