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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行政院函頒「災害防救方案」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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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任務: 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於一夕間可能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為有 效統合本府各單位及轄內中央機關、民間救災力量於全縣重大災害發 生時,迅速對於傷患展開救護、救援工作及道路交通、電力、電信、 自來水等之搶修作業,協助受困災民及罹難者家屬適當安置,對災後 劫後餘生之民眾輔導重建家園,發揮整體力量,提昇災害應變能力, 減少災害損失,保障縣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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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 (如附表一) 一、本轄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接獲可能發生重大災害時,應即成立「重大 災害處理中心」 (發生地震及戰爭時,設於宜蘭運動公園體育館,現 場配置圖如附表二;發生颱風、水災等仍設於本縣消防局) 。重大災 害處理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成員所組 成。指揮官由縣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副縣長暨主任秘書擔任。本重大 災害處理中心之成員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應與其他 單位密切配合保持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並應向指 揮官報告,有關工作計畫及任務執行情形。 二、各機關、單位成員: 消防局:負責重大災害處理中心災情彙整秘書作業及災區搶救、災情 查報及救災人力統一調配。 警察局: 1.負責於災區劃定管制區域,並設置關卡管制,只允許核准之救災人 員、物質進入災區,災民向外撤離,減少交通擁塞及治安事件發生 ,協同檢察官辦理罹難者勘驗。 2.交通隊統籌轄內各公、民營交通事業單位及軍車成立運輸組。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宜蘭監理站:配合警察局交通隊調度轄內客、貨車 供災區使用。 蘭陽師參三課:配合警察局交通隊支援軍車供災區使用。 臺灣汽車客運公司羅東站:配合警察局交通隊調度客車供災區使用。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宜蘭運務段:配合災區救濟物資運輸。 建設局: 1.執行建築物災害損害評估及協助建築物復建工作。 2.選定建築物廢棄物堆放處理場,供廢棄物清運。 工務局: 1.執行本縣水利設施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作。 2.執行本縣道路、橋樑、公共設施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以避免災害 蔓延擴大。 工商旅遊局:協助中小企業、觀光事業天然災害 (風災、水災、震災 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 復建工作。 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配合建設局緊急道路搶修及公路災情通 報。 經濟部水利處第一河川局:配合建設局執行所屬水利工程耐震評估及 搶修。 宜蘭農田水利會:配合建設局執行所屬水利工程耐震評估及搶修。 社會局:設立救災物資調配處,統籌物質分配,每一災區設立災民收 容中心統一分配災民收容所,以利救濟物資發放及災民撫卹,設立罹 難者服務處以利相驗及殯葬事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東區糧食管理處宜蘭辦事處:大宗民生物資調度。 農業局:負責農業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區疏果供應。 衛生局:負責緊急救護人力調配及醫療器材分配,與災區防疫。 民政局:督導鄉鎮市級重大災害處理中心執行災情查報、災民身分確 認、救濟物資發放 (村、里、鄰長部分) 及大同、南澳山區災情查報 。 環保局:災區環境清潔與消毒及廢棄物清運。 人事室:調度本縣公務人員,配合搶救單位執行災害搶救事宜。 教育局:轄內各級學校災情查報及發動教師參與救災,徵調各級學校 帳篷供災區使用。 (規格應事先統一規劃) 兵役局:聯絡國軍支援事宜。 財政局:災區防救經費籌措。 主計室: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秘書室: 1.新聞股:成立新聞中心統一發布新聞。 2.庶務股:辦理災害防救中心後勤及臨時採購事項。 中華電信公司宜蘭營運處:負責災區電信搶修、臨時電話架設。 警察電訊所宜蘭分所:協同中華電信公司負責災區通訊搶修。 台灣電力公司宜蘭區營業處:災區電力搶修及臨時電力供應。 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災區自來水搶修及臨時用水供應。 蘭陽師:支援災區救助人力及車輛。 宜蘭縣團管區司令部:支援災區救助人力及車輛。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宜蘭氣象站:氣象資訊提供。 各鄉鎮市公所:成立鄉鎮市重大災害處理中心,負責各鄉鎮市災害搶 救事宜。 地政局:負責災後地籍測量事宜。 資訊室:負責提供各單位資訊設備簡易維修及協助收集災區各項資料 整合建置資訊網站。 計畫室:負責督導各任務編組執行救災措施。 三、因重大災害發生致電信中斷,各編組成員應不待通知本於權責執行災 害搶救事宜,主動至重大災害處理中心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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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成立、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 中央災害防救 (處理) 中心指示成立。 宜蘭地區發生重大災害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時。 二、撤除時機: 指揮官指示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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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方式: 一、重大災害處理中心聯合辦公室設於宜蘭運動公園體育館,辦理災害防 救事宜。 (各單位座次如附表三) 。 二、本重大災害處理中心設置災害處理中心聯合辦公室、災民收容所、救 濟物資調配處、中央餐廚、罹難者服務處、災民服務處 (各單位配置 表如附表四) 、救災人力調度處 (座次表如附表五) 、沐浴區、臨時 停機坪等詳如本縣重大災害處理中心現場配置圖。 三、各編組單位應由決策層級人員進駐重大災害處理中心,以利各編組棋 向聯繫,發揮整體力量。必要時由相關單位成立人力調度處,統籌各 災區人力調度。 四、各編組單位內部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執行重大災 害處理中心交付任務,並回報執行情形。 五、各編組單位應本於權責督導鄉、鎮、市級重大災害處理中心成員或所 屬單位,切實掌握災情交業務組彙整。 六、對於災情特別重大地區,得奉指揮官指示設立前進指揮所,指定專人 負責,隨時與重大災害處理中心聯絡。 七、重大災害處理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重大災害處理中心成員依各單位職位分工,組織成員因職務異動應通 報業務組 (消防局) 隨時修正。 九、教育局及社會科須徵用學校社團及民間團體帳篷供災區使用。 (須用 計畫由教育局及社會科訂定) 十、建設局須選定建築廢棄物堆放處理場清運廢棄物 (作業要領由建設局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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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各單位任務分工: (如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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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各單位得視業務性質依本作業要點另訂作業手冊,作為災害發生時立 即執行搶救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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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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