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宜蘭縣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
|
二、互助會之職掌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
|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五人由下列機關(單位)指派人員兼任。
(一)宜蘭縣議會法制室。
(二)本府秘書處。
(三)本府財政稅務局。
(四)本府主計處。
(五)本府警察局。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
|
四、互助會設置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掌理民防大隊幹部隊員福利互助及一般行政有關事項,由警察局防治科辦理。
(二)第二組:掌理交通義警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辦理。
(三)第三組:掌理義勇警察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警察局保安科辦理。
(四)第四組:掌理山地義警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警察局保安科辦理。
(五)第五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由警察局會計室辦理。
(六)第六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由警察局秘書科辦理。 |
|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ㄧ人,由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置組長六人,幹事六至七人,由警察
局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前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六、互助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