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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3: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警防字第1100018732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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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宜蘭縣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互助會之職掌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五人由下列機關(單位)指派人員兼任。
(一)宜蘭縣議會法制室。
(二)本府秘書處。
(三)本府財政稅務局。
(四)本府主計處。
(五)本府警察局。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四、互助會設置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掌理民防大隊幹部隊員福利互助及一般行政有關事項,由警察局防治科辦理。
(二)第二組:掌理交通義警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辦理。
(三)第三組:掌理義勇警察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警察局保安科辦理。
(四)第四組:掌理山地義警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警察局保安科辦理。
(五)第五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由警察局會計室辦理。
(六)第六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由警察局秘書科辦理。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ㄧ人,由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置組長六人,幹事六至七人,由警察
    局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前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互助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