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府各局、室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政府出版品 (以下簡稱出版品) 之流通管理,特 依據行政院頒「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府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印製、出版或發 行之圖書、連續性刊物、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
|
三、本府各機關出版品應於預算範圍內力求品質優良、內容充實正確,並 利用各種管道加以宣導,以促進資訊流通。
|
|
四、為統一本府出版品之形制規格,本府各機關自行出版之出版品應將「 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納入採購招標文件中,並於 結案時繳交出版品轉製之電子檔 (WORD 或 PDF 格式) 至本府計畫 室。
|
|
五、本府各機關應指定專責管理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寄存及 銷售等事項,各機關專責管理單位或人員名單應知會本府計畫室;專 責管理單位調整或人員異動時,亦同。
|
|
六、本府各機關出版品印製前應先送各會單位專責管理人員,利用行政院 研考會建置之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網 (GPNet) 申辦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 及其他國際標準書號 (ISBN) 、國際標準期刊號 (ISSN) 或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 編號作業。
|
|
七、本府各機關發行政府出版品時,除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 」分送外,應另送行政院研考會、國家圖書館、本府計畫室各二份。
|
|
八、各機關應就其政府出版品訂定價格銷售、委託代售或提供行政院研考 會洽定之展售門市展售。
|
|
九、各機關出版之政府出版品除依上項規定外,於版權頁中未載明定價者 ,應加註出版品之工本費,以供未來轉作銷售之用。
|
|
十、本府各機關出版品其銷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銷售時應參考行政院研考會頒「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定價。 (二) 前款定價應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 代售費用、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三) 本府各機關出版品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得依「 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自行選擇銷售管道,並應與代售單位訂 定展售或總經銷合約書,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委託代售之酬勞由雙 方訂定之,但不得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銷售所得之款項 應悉數繳交縣庫。 (四) 受託展售單位得視需要,函請各出版機關加印其庫存將罄之出版品 ;各出版機關得視需要加印庫存將罄之出版品或授權委託展售單位 加印之。
|
|
十一、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