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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之研究發展,以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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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並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 究發展工作。 各機關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 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 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研究發展工作由各機關指定業務單位或負責研考人員負責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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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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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將當年度委託研究及有研究經費之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
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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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之研究案件結案後,應將上年度研究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政府研究資
訊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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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 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對於本府競爭力與縣政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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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二)依各機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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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得視業務特性,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訂定研究發 展相關規定,並公開登載於機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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