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行政革新,提昇為民服務品質, 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達到便民目 的,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民眾對縣政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舉發違失或陳訴權益維護
事項者,皆可請求會見縣長。 |
|
三、民眾請求會見縣長,可以書面、口頭或電話向本府為民服
務科登記,受理登記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 |
|
四、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應請述明或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
、住址、聯絡電話。 |
|
五、同一案件接見之民眾人數以不逾五人為原則。 |
|
六、本府各單位對申請會見案件應即速簽註具體處理意見,於二
日內退還為民服務科,以便陳送縣長裁示。 |
|
七、對陳述事項,縣長以即席答復處理為原則,但涉及法令或需
再協調處理之事項,得交由相關單位查處並答復申請人。 |
|
八、縣長接見民眾交辦之案件,承辦單位應立即處理,迅速辦結
,並將辦理情形向申請人敘明,必要時辦理現勘或相關協調
會議,同時副知本府為民服務科,以利結案。 |
|
九、為配合縣長接見民眾時間,本府各單位主管於接見時間
應儘量在勤,如有差假,請指派副主管及熟悉業務人員
代理。 |
|
十、縣長接見民眾案件,由本府為民服務科負責列管追蹤。 |
|
十一、縣長接見民眾時間及地點,於排定後由本府為民服務科通
知民眾出席,如縣長臨時遇重要公務,未能按照原排定時
間接見民眾者,本府為民服務科應洽詢縣長室指定專人代
為接見或通知民眾更改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