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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暨儲訓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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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資格:凡本縣現職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 得報名參加甄選: (一) 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任組長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 (二) 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任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 (三) 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 成績優良。 (備註:1.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請攜帶教師證書正本, 以便查驗。 2.本項服務年資不採計實習之年資。 3.服兵役之年資予以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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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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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儲訓人數:國中:十人;國小: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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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初選方式: (一) 由宜蘭縣政府成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委員會,由教育局長、教育 局副局長、學管課長、國中小校長各一人、縣教師會一人、家長會 一人組成之,以教育局長為召集人。 (二) 申請時間: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卅日 (下午一時卅分至四時 卅分) 接受初選報名,申請人請檢具甄選儲訓人員報名表一份暨相 關證明文件正本 (驗訖當場發還) ,辦理初審報名事宜。 (三) 申請地點:宜蘭縣教師研習中心。 (四) 服務證明書上除註記職稱及年資數外,凡於備註欄上註記「服務期 間成績優良」字樣或以考核通知單「一款及二款」為佐證者,均可 認定符合第二條規定條件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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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選錄取方式: (一) 錄取優先順序: 第一順位:該學年度擔任代理主任,並經校長推薦者,依積分高低 錄取,每所學校以一人為限。 (未獲錄取者,列入第二 順位) 第二順位:校長推薦者,依積分高低錄取,每所學校一人為限。 第三順位:一般資格者。 (二) 評比之積分相同時,依下列順位優先錄取: 1.服務年資多者優先。 2.服務年資相同時,以擔任代理主任之年資多者優先。 3.擔任代理主任年資相同時,以擔任組長以上職務之年資多者優先 。 4.擔任組長年資相同時,以擔任導師之年資多者優先。 5.擔任導師之職務年資相同時,以女性優先。 6.上述條件均相同時,以年齡較長者為優先。 (三) 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1.專任教師年資每滿一年給二分。 2.導師年資每滿一年另加一分。 3.組長年資每滿一年另加二分。 4.代理主任年資每滿一年另加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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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儲訓: (一) 地點:國中:豐原中等教師研習會。 國小: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 (二) 時間:國中: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廿四日止,共計六週 。 國小: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至八月十五日止,共計六週。 (三) 費用:參加儲訓人員所需之經費由儲訓機關與參訓學員共同分擔; 參訓學員每週酌予收食宿費用二千五百元 (六週共計一萬五千元) ,多退少補。 (四) 給假方式:參加儲訓人員儲訓期間,一律帶職帶薪,准以公假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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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報名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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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注意事項: (一) 積分採計時,舊制實習教師服務、服兵役年資一律採計計分。 (二) 持外國學歷證件者,應檢附教育部出具認可之證明文件始予採計。 (三) 縣級輔導員 (含特教輔導員、國語指導員、國教輔導團幹事、調局 服務之教師等)及學校兼任人事、會計人員均比照組長採計積分。 (四) 積分採計方式: 1.同一年兼職二項職務以上,可重覆採計;兼職滿半年未滿一年者 ,折半採計。 2.兼職 (導師、組長、主任或其他) 等年資均依服務證明書或考核 通知書或聘書之記載為準。 3.教師合格證書取得後之私立學校年資、代理教師年資予以採計; 並以同一教育階段為限。 4.前項代理教師年資可累計計算。 5.舊制實習教師係指「師資培育法」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公布實施前入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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