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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國民小學教育人員調派甄選分發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11645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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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宜蘭縣政府 (以下稱本府) 為健全國小人事制度,提高教育效率,增
    進教師專業服務精神,實施人事公開革新教育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貳、依據:
    本要點依據左列事項制定:
一、省頒「台溝省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遴用及遷調實施要點」。
二、省頒「台清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國民小學教師調派分發公開作業實施要
    點」。
三、各縣市辦理應屆師院結業生分發注意事項-。
四、其他有關法令、法規及參酌本縣實際狀況訂定。
參、組織:
    本府辦理國民小學校長、主任調派、教師行政調動、教師志願調動、
    師院結業生分發、專長教師甄試、代理 (課) 教師之運派,由教育局
    長、主任督學、學務管理課課長、人事課課長、及人事室任免股股長
    組成「審查及作業小組」,以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負責審查暨辦理
    公開作業,其餘人員調派、審查及作業,悉依本要點辦理。
肆、校長、主任、教師調派作業:
一、調派、甄選、分發作業先後順序如左:
 (一) 校長調派作業。
 (二) 教師縣外調動作業。
 (三) 主任、教師乙種行政調動作業。
 (四) 超額主任調整作業。
 (五) 一般主任調派作業。
 (六) 超額教師調動作業。
 (七) 教師甲種行政 (專長) 調動作業:
 (八) 教師積分調動作業。
 (九) 縣外單調本縣 (不擇學校) 教師分發作業。
 (十) 應屆師院結業生分發作業。
 (十一) 專長代課教師甄選作業。
 (十二) 代理 (課) 教師遴補作業。
伍、校長調派:
    本縣國民小學校長之調派,依據「宜蘭縣國民小學校長遷調派補實施
    要點」辦理。
陸、教師縣外調動;
    請調他縣市服務教師調動作業,依據「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國民小
    學申請改調他縣市服務注意事項」辦理。
柒、主任、教師乙種行政調動:.
一、主任或教師如有工作不力、服務情形不良、妨礙校務之推行、行為失
    檢、玷辱師道人地不宜無法安心教學,有具體事責者,由校長函註本
    府辨理乙種行政調動。
二、學校函報乙種行政調動人員,經本府派員調查屬實者,應予調動,調
    動時得不考慮其志願。
三、經乙種行政調動調出之主任或教師,二年內不得申請調動,並不得再
    志願調回原校服務。如新任學校減班超額,亦不得以超額教師調出。
四、同一人經乙種行政調動二次,如仍無改進,應予免職。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