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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宜蘭縣政府 (以下稱本府) 為健全國小人事制度,提高教育效率,增 進教師專業服務精神,實施人事公開革新教育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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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 本要點依據左列事項制定: 一、省頒「台溝省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遴用及遷調實施要點」。 二、省頒「台清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國民小學教師調派分發公開作業實施要 點」。 三、各縣市辦理應屆師院結業生分發注意事項-。 四、其他有關法令、法規及參酌本縣實際狀況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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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 本府辦理國民小學校長、主任調派、教師行政調動、教師志願調動、 師院結業生分發、專長教師甄試、代理 (課) 教師之運派,由教育局 長、主任督學、學務管理課課長、人事課課長、及人事室任免股股長 組成「審查及作業小組」,以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負責審查暨辦理 公開作業,其餘人員調派、審查及作業,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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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校長、主任、教師調派作業: 一、調派、甄選、分發作業先後順序如左: (一) 校長調派作業。 (二) 教師縣外調動作業。 (三) 主任、教師乙種行政調動作業。 (四) 超額主任調整作業。 (五) 一般主任調派作業。 (六) 超額教師調動作業。 (七) 教師甲種行政 (專長) 調動作業: (八) 教師積分調動作業。 (九) 縣外單調本縣 (不擇學校) 教師分發作業。 (十) 應屆師院結業生分發作業。 (十一) 專長代課教師甄選作業。 (十二) 代理 (課) 教師遴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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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校長調派: 本縣國民小學校長之調派,依據「宜蘭縣國民小學校長遷調派補實施 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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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教師縣外調動; 請調他縣市服務教師調動作業,依據「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國民小 學申請改調他縣市服務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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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主任、教師乙種行政調動:. 一、主任或教師如有工作不力、服務情形不良、妨礙校務之推行、行為失 檢、玷辱師道人地不宜無法安心教學,有具體事責者,由校長函註本 府辨理乙種行政調動。 二、學校函報乙種行政調動人員,經本府派員調查屬實者,應予調動,調 動時得不考慮其志願。 三、經乙種行政調動調出之主任或教師,二年內不得申請調動,並不得再 志願調回原校服務。如新任學校減班超額,亦不得以超額教師調出。 四、同一人經乙種行政調動二次,如仍無改進,應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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