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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障教師權益,紓解教師糾紛,促進 校園和諧,依教育部訂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 定,設置宜蘭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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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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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之任務,為受理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之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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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 ,由本縣縣長就教師、教育學者、教師組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本 府主管單位人員中派 (聘) 兼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 三分之二,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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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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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執行祕書、祕書、幹事各一人,由本縣縣長指派相關人員兼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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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議會議,由召集人視申訴案件之實際需要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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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制,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暨差旅費,撰擬 評議決定書得支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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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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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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