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
級學校音樂、舞蹈、戲劇教育水準,以落實藝術教育扎根,訂
定本要點。 |
|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所籌組之音樂、舞蹈及戲劇
團隊。
(二)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內高中之音樂、舞蹈及
戲劇個人。 |
|
三、補助人數如下:
(一)以團隊名義參賽者,按選手人數補助。選手人數四十五人
以下另補助隊職員二人,超過四十五人補助隊職員四人。
(二)以個人名義參賽者,按參賽人數補助。 |
|
四、受補助對象之資格,以參加本府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戲
劇比賽,並獲選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之團隊或
個人為限。 |
|
五、補助標準:
(一)車資:
1.以團隊名義參賽者,補助如下:
(1)宜蘭縣外:參賽學生十五人以下者,補助一輛中型
巴士專車車資,每天每輛以一萬元為原則;十六人
以上者,補助一輛大型巴士專車車資,每天每輛以
一萬二千元為原則。
(2)宜蘭縣內:參賽學生十五人以下者,補助一輛中型
巴士專車車資,每天每輛以四千五百元為原則;十
六人以上者,補助一輛大型巴士專車車資,每天每
輛以六千元為原則。
2.以個人名義參賽者,補助相當於自強號票價之車資。
3.參賽項目為管樂、管絃樂、打擊樂、國樂,或其他經本
府認定所需器材不適於隨身攜帶於專車上者,每次補助
貨車車資八千元。
(二)膳食費:每人每天三百五十元。
(三)住宿費:每人每天七百五十元。但賽事於本縣舉辦者,不予補
助。
(四)依補助項目覈實補助,本府得視年度預算額度統籌調整。 |
|
六、本府於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賽程抽籤會議後,主動
簽辦撥款。 |
|
七、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之學校,
其選手因故未與賽者,學校應按人數繳回補助款項。 |
|
八、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之學校
,於比賽期間,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
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回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