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房地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
|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任之:
(一)財政稅務局局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交通處處長
(四)農業處處長。
(五)地政處處長。
(六)主計處處長。
本會於開會時,得邀縣議會第二審查委員會召集委員列席指導。 |
|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同進退。 |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稅務局公有財產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
|
六、本會另設地價查估小組,由本府建設處、交通處、農業處、地政處、財政稅務局、地政
事務所及土地管理機關(單位)等有關人員兼任之,調查估價時,由財政稅務局負責召
集,並得視查估案件特性擇定查估小組成員應列席財產審議委員會備詢。
|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八、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未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並得邀集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
|
九、本會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開會時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委員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前項指派人員代理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
|
十、本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