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1100060082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規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掌理警衛實
施事項,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之指揮、監督。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掌理勤務規劃、分駐(派出)所設立及裁併、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警
    械管制、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電子遊戲場涉嫌賭博
    行為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取締、公娼管理、職務協助及其他有關行政警察
    業務等事項。
二、保安科:掌理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集會遊行、秩序
    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動防處、協助軍事動員及其
    他有關保安等事項。
三、訓練科:掌理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人員心理輔導及其他有關訓練等事項。
四、外事科:掌理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
    之調查處理、國(外)賓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涉外治安情報之蒐集、
    調查及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
    他有關外事警察等事項。
五、後勤科:掌理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等
    事項。
六、保防科:掌理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內亂外患與危害國家安
    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機場、港口遭受劫持、破壞事件應變處
    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七、防治科:掌理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組訓、民防
    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八、鑑識科:掌理刑案現場勘察、證物督導管控、證物檢驗、鑑定、現場勘察與鑑識
    技術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掌理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管
    制、一一0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等事項。
十、督察科:掌理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其他有關督察等事項
    。
十一、公共關係科:掌理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有關公關業務等
      事項。
十二、秘書科:掌理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案、
      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等事項。
十三、資訊科:掌理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
      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有關資訊處理等事項。
十四、法制科:掌理警政法規之審查、整理、諮詢、宣導、講習、國家賠償事件處理
      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
本局各科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本局鑑識科辦理現場勘察人員應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科長、主任、警務參、秘書、局員、股長、督察員、警務
員、調查員、巡官、技士、警務佐、巡佐、技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掌理各該管之警察行政及業務;轄區人口在十萬以上之分
局設五組辦事;轄區人口未滿十萬之分局設四組辦事;分局設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
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第七條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警務佐、巡
佐、警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檢查所置所長、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
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巡官、警正
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第八條

本局對於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之設立及裁併程序如下:
一、分局應報警政署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分駐所、派出所經本府核准調整設置後,報警政署備查。
三、檢查所經本局核准調整設置後,報警政署備查。

第九條
本局得設下列大隊、隊、中心:
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組長、警
    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
二、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小隊長、警員。
三、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技士、
    分隊長、小隊長、技佐、警員。
四、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偵查員
    、巡官、小隊長、偵查佐。
五、婦幼警察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偵
    查員、巡官、小隊長、偵查佐、警員、書記。
六、民防管制中心:執行民防防護、防情管制及協助災害防救事項,置主任、警務員
    、技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二組、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三隊、科技犯罪偵查隊辦事,各隊下設分
、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
保安警察隊設小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
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繁雜之地區設交通警察分、小隊,兼受當地分局
之指揮、督導,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
少年警察隊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
婦幼警察隊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第十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二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請本府核定,各分局、大隊、隊、中心分層負責
明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本局核定。
第十四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五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主
任秘書、督察長及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