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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70127138B號令 令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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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風災、水災、火災、震災及其他災害。
二、財物損失:指因火災致住屋內家具、家電設備或維持基本生計之財物損失。
第 3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得授權執行機關依本標準審核災害救助金之申請,並得稽查案件審核情形。
第 4 條
本標準救助種類及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救助金:其支給標準依災害防救法授權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辦理。
二、淹水救助金:住屋自室內地板起算,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財物損失救助金:每戶發給新臺幣二萬元整。
 
第 5 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失蹤、重傷、安遷或住屋淹水之領取資格,依災害防救法授權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辦理。
二、財物損失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第 6 條
災害發生時,執行機關應立即指派村(里)幹事或村(里)長查報受災情形,填寫災害勘查表,並請受災戶備齊相關資料(如附表)。民眾如有受災事實,亦得檢附受災資料,以口頭或書面向村(里)辦公處申請查報。
前項災害救助查報或申請,村(里)幹事或村(里)長應於受災後十日內繳交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於七日內審查完畢,依申請救助項目分別繕造災害發放清冊,報主管機關核撥災害救助金。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