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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3: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漁船筏、舢舨遭受天然災害致沈沒、失蹤者救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400048474號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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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救助本縣漁民之漁船筏、舢舨因天然災害
所受損毀,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救助範圍,以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 籍漁船筏、舢舨,並持
有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之漁業證照為限。
第 3 條
因天然災害損毀之漁船筏救助金支給標準如下:
一、全毀:
 (一) 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二萬元。
 (二) 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四萬元。
 (三) 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十萬元。
 (四) 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二十萬元。
 (五) 五十噸以上者,每艘發給救助金三十萬元。
二、半毀者依全毀救助金之半數支給。
第 4 條
本縣籍漁船筏、舢舨因天然災害引起火災致全毀者,準用第三條規定辦理
,半毀者依全毀之半數救助。
第 5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於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檢具漁業執照、身份證、印章
及漁會存摺,向所屬漁會提出申請,漁會受理後應於三日內完成申請案件
之審查並核轉本府,本府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核,通知漁會編制印領清冊
發給救助。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