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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10005048B號令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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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應設
置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以下簡稱處所),辦
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之相關業務。
前項處所及相關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三條
本中心應在處所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
之安全:
一、提供會面交往與交付之服務。
二、製作會面交往與交付報告紀錄。
三、定期辦理會面交往與交付之安全及防制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
四、訂定會面交往與交付之作業流程。
五、提供會面交往與交付時之有關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條
處所應設置一處以上之接待室,並得設不同出入口、盥洗室、大型
活動場所及安全防護措施,以提供同居父母一方及探視一方個別使
用。
處所空間配置,應注重隔離性,地點應以交通便利為主。
第五條
處所應配置社工員、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人員,必要時得
通知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前項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或在職訓練。
第六條
受委託辦理第二條所定處所及相關業務之民間團體,應具有下列要
件:
一、經政府許可立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章程訂有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三、財務健全。
第七條
處所得召募志工,協助辦理子女會面服務。
前項志工應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
第八條
本辦法之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之程序,由宜蘭縣政府另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