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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教人員輔建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50139244B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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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安定宜蘭縣公教人員生活,輔助其購置住宅,特設置宜蘭縣公教人員輔
建住宅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之規定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宜蘭縣
公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管理機構。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及運用範圍如左:
一  來源:
 (一) 由縣庫撥入之款項。
 (二) 基金運用所生之孳息。
 (三) 其他依規定應行歸入之收入。
二  運用範圍:
 (一) 依規定辦理之貸款及墊款。
 (二) 依規定應行支付貸款行庫之手續費用。
 (三) 作業成本支出及基金管理費用。
 (四) 其他報經縣府核定應行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並得為定期存款。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依預算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之會計制度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決算之編造,依決算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依照運用計畫進度,不需繼續使用時,應一次或分期繳回之;基金
結束餘存款項解繳縣庫,其不動產、動產應移交宜蘭縣政府接管。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