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為安定宜蘭縣公教人員生活,輔助其購置住宅,特設置宜蘭縣公教人員輔 建住宅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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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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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之規定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宜蘭縣 公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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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及運用範圍如左: 一 來源: (一) 由縣庫撥入之款項。 (二) 基金運用所生之孳息。 (三) 其他依規定應行歸入之收入。 二 運用範圍: (一) 依規定辦理之貸款及墊款。 (二) 依規定應行支付貸款行庫之手續費用。 (三) 作業成本支出及基金管理費用。 (四) 其他報經縣府核定應行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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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保管,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並得為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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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依預算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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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之會計制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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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決算之編造,依決算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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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基金依照運用計畫進度,不需繼續使用時,應一次或分期繳回之;基金 結束餘存款項解繳縣庫,其不動產、動產應移交宜蘭縣政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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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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