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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輕艇激流標桿競賽等體育
活動,提升教育訓練及縣民健康品質,並維護場地內各項設施
完善,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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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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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宜蘭縣三星鄉安農溪雙賢二號橋下游起
至三百七十公尺處之安農溪輕艇激流標桿國際競賽場地(以下
簡稱本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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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地開放使用時間規定如下:
(一)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另得依實際需要調整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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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政府機關、學校、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舉辦活動,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本府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與本場地設置目的相符之體育活動。
(二)具有教育、文化與休閒意義之體驗、育樂活動。
(三)具有國際性體育之交流活動。
(四)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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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場地之申請使用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一個月檢附公文書、申請書(如附件一)
、切結書(如附件二)及活動計畫書(如附件三)以紙本
或電子郵件方 式向本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府於收受申請資料後,應於十五日內以公文書方式回復
申請人是否核准使用。
(三)申請人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本場地,應於原定使用日前
十五日向本府辦理改期,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府因不可歸責之特殊事由未能提供本場地於原定使用日
使用,得於使用日前五日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申請
人不得向本府異議及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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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進入本場地水域應全程穿著救生衣(申請人自備)及安全頭
盔(申請人自備)。
(二)申請人不得辦理與本場地使用性質無關或擾民、影響公眾
之活動。
(三)申請人於申請使用本場地程序未核准前,不得在各傳播媒
體、宣傳海報發布使用本場地名稱。
(四)申請人應於使用期間負責維護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
環境衛生及處理公共安全、意外事件,並接受場地管理人
員之指導。
(五)本場地若需搭設舞臺、棚架等設施,嚴禁於地面釘打地錨
、釘子、銳器等足以破壞地面之物件,以維護場地之結構
與形貌完整。
(六)本場地若需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申請人應經本
府同意後逕洽相關單位辦理,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七)不得擅自變更或搬移本場地原有固定設施。但本場地擋水
塊及水門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得由管理單位派人調整移動,
其施作移動所產生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使用後需復原,
若經管理單位同意可保留現狀。
(八)本場地僅供辦理活動使用,未經本府同意,在本場地不得
有商品廣告展示、販售等商業行為,亦不得於四周擅自設
置售票所,販賣攤位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廣告等。但
經本府同意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廣告等,應於活動後
立即清除。
(九)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即負責場地清潔、垃圾清運、搭設
物拆除及場地復原。
(十)本場地使用後若有毀損,申請人應負賠償修復責任;若於
本府規定期限內未能修復,本府得逕行修復並向申請人追
償相關費用。
(十一)本場地請申請人及各帶隊教練、選手自行負責水上訓練
期間之安全責任。
使用本場地違反以上各款規定,經勸阻或通知限期改善無效者
,本府得禁止其日後申請使用本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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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立即停止或暫緩使用本場地,不
得向本府異議或請求補償: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政府
法令規定。
(二)本府因天然災害急需使用本場地。
(三)活動項目變更。
(四)申請使用事由與實際使用不符或將本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本場地。
(六)申請人不遵守相關規定,經管理單位勸阻無效者。
(七)本場地旁發電廠排水量低於每秒抽排八立方公尺(CMS)。
(八)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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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