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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工程人員久任並提高
工作士氣,特依行政院訂頒之「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
」附則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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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工程單位支領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
)(以下簡稱表【七】)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
。
(二)借調(支援)人員於借調(支援)其他機關期間,如仍
按表(七)支給專業加給,並經借調機關(單位)提供
工作內容審認為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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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留任獎金之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一)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以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
七月三十一日(以下稱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於同一機關
連續任職一年以上且無年資中斷情形者。
(二)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資不予採計
且不發給留任獎金:
1、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情形。
2、留職停薪期間。
3、因案停職期間。
(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情形,於停薪(職)前後年資均符
合支領要件者,得扣除留職停薪及因案停職期間,視
為連續任職。
(四)支領留任獎金有案人員因職務調整為非屬實際從事工
程業務之專業人員,其年資應自再調整為實際從事工
程業務之專業人員之日起重新起算。
(五)調任他機關後回任本機關人員,自回任後重新起算年
資。辭職後再任本機關人員,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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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任獎金之發給額度如下:
(一)任職連續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自屆滿一年之次年
起,按年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二)任職連續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自屆滿三年之次年
起,按年發給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任職連續滿五年以上者,自第六年起,按年發給新臺
幣六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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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任獎金之扣(減)發之規定如下:
(一)適用對象於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當年不發給留任獎金:
1、年終(另予)考績(成)考列丙等以下者。
2、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判決確定者。
3、平時考核受一次記一大過處分,或經獎懲相互抵
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
4、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5、全年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考績(成)者。但因公傷
病請公假者,不在此限。
(二)適用對象於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減發留任獎金:
1、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或累
積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2、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一次,或累
積曠職達三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三)請延長病假者,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
例發給。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前項第三款所定實際在職月數,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
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
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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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留任獎金之結算及核發日期如下:
(一)每年七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各工程單位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就所屬適用本要點之專業人員造冊核算年資(如附表
),並簽會人事主計單位,陳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至
遲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核發年度留任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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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留任獎金所需經費由各工程單位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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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
行政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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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未訂定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要
點者,得準用本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