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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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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校際合作、
訓練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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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練合聘條件及程序:
(一)合聘教練以聘任編制內教練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
學校,從聘學校以不超過兩校為原則。
(二)由主聘學校籌組成員五人至九人之合聘教練小組,其組成由主聘學校
校長擔任召集人,邀集該校學務主任、體育組長、從聘學校校長及從
聘學校學務主任等相關人員,負責籌辦合聘教練事宜。
(三)合聘教練小組任務如下:
1、協調主從聘學校訓練時數、內容、場地及訓練計畫等事宜。
2、訂定跨校合聘教練訓練計畫(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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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聘期程及時數比率:
(一)合聘計畫期程每次以一學年為原則,得經雙方學校同意延長或縮短之,
並由主聘學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計畫報府備查。
(二)教練於從聘學校訓練時數比率由合聘教練小組依訓練計畫、當年適應
狀況及訓練績效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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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練之管理及考核:
(一)教練薪資撥付及保險加保等事項,統由主聘學校辦理。
(二)從聘學校應落實差勤管理,並送交主聘學校彙整。
(三)成績考核由主聘學校之教練評審委員會參酌從聘學校之訓練指導情形、
品德、專業知能、專項運動推廣情形、行政配合、獎懲及勤惰之紀錄,
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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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從聘學校應送交績效評量資料至主聘學校,由主聘學校之教練評審委
員會進行查核,並將總評結果及相關資料送本府審查。
(二)學校聘任之約聘僱及約用教練有合聘訓練之需求,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