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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申請案
件,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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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基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如涉
建築行為,申請人應於興建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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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變更時亦同):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自主檢核表。(附件二)
(三)申請人身分證件,自然人附身分證影本;法人者附登記文件
影本。
(四)基地地段、地號、使用面積、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別表。
(附件三)
(五)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自有者免附):
1、租賃權之租約書。
2、借用權之借約證書。
3、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4、其他依法取得之文件。
(六)停車場配置圖說:應以比例尺不小於二百分之一地籍圖套繪
,含車位、車道、出入口、出入口車輛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
間、繳費設施、停車場收費規定告示牌、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及相關設施等配置及說明。
(七)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應繪出停車場出入口位置、數量,並
說明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面臨道路寬度及說明降低對場外
車行及人行動線影響之措施。
(八)基地現況全景及面前道路照片。
(九)停車場管理規範。(附件四)
(十)停車場設置在建築物內或法定空地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
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竣工書圖影本。
前項申請書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除停車場配置圖外,一律採
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左側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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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車場臨接之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停車場基地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基地自行退縮):
1、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2、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六公尺以上。但經本府認定無礙行
車及安全者,得為五公尺以上;其屬單行道者,得為三點
五公尺以上。
3、供大型車停放者,應達十公尺以上。但經本府認定無礙行
車及安全者,得為六公尺以上。
(二)停車場利用私設通路以臨接道路者,其通路寬度比照前款規
定,並應取得該私設通路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
意書。
(三)停車場臨接道路或巷道寬度不足者,得自闢通路拓寬至符合
規定之寬度,惟該通路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
意書同意該私設通路供公眾通行,並應出具路權管理機關同
意接管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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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核定期限內,依核准圖說施作完成,
檢附竣工申報書(於附件一勾選竣工申報)及現地竣工照片申請本
府竣工查驗,合格者發給停車場登記證;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正
後再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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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停車場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一)停車場經營業填寫本申請書時,如有文字增加或刪改處應加
蓋負責人印章。
(二)相關證件影本請簽寫「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負責人印
章,以示負責。
(三)停車場經營業應備齊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文件未備齊或與
基地現況不符者,退還補正後複審。
(四)申請人於收到核准函後,於一週內至本府交通處號誌及停車
管理科領取停車場登記證。
(五)停車場登記證證照費,新設領證者新臺幣二千元,變更換證
及補換發證照者新臺幣一千元。
(六)停車場之營業,應將營業時間、停車費率、管理事項及停車
場登記證字號標示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其內容應與申
請核准之管理規範一致。
(七)停車場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應敘明事由及登記證字號申
請補發或換發。
(八)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
停車位,作為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
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九)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定
,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於公有路外
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
,設置百分之二以上;於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各停車場應
設置百分之一以上。
(十)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定
,充電費用之收費基準及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
並報本府備查。倘以電能計量向使用者收取充電費用之充電
設施,應符合度量衡法相關規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
格,並檢送檢定合格文件報本府備查。
(十一)請將停車場之停車格位賸餘數依交通部發布之停車資料標
準格式予本府交通智慧運輸系統平台介接,其資訊上傳申
請規範及說明請依交通部停車資料標準v1.1辦理。
(十二)依停車場法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
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本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
後,始得依法營業。停車場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
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本府核
備。違反者,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辦理。
(十三)依停車場法規定,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變更組織、名
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本
府備查;復業時,亦同。違反者,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