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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宜蘭縣(以下簡稱本
縣)教保服務機構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收費調整相
關事宜,特設本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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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修正本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審核原則。
(二)審核教保服務機構調整收費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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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或其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二)教保服務機構團體代表一人。
(三)幼兒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四)會計師一人。
(五)教保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
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
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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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學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能出席者,除會計師及教保學者專家代表外,得以
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審核
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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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對於教保服務機構之申請資料及審核內容,除供
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亦
不得挪作他用,審核後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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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審核之事項,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
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
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依第
四點第二項規定代理委員出席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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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於新學年有新增或調整收費需求之教保服務機構,經審酌
收費合理性及事先與幼生家長溝通後,於每年二月至三月
(以本府公告期間為準)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申請調整收費額度,由本府受理;經本府初審通過後
,提送本會審核,本會審核通過後,由本府函報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登錄於全國幼兒園幼生
管理系統:
(一)收費調整情形表。
(二)收費調整對照表。
(三)收費調整前後之收費基準表。
(四)收費調整前後之全年齡層家長繳費收據樣張。
(五)收費調整說明及家長通知單回收率說明。
(六)教職員工清冊:於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下載。
(七)教保服務人員、庶務人員調整前後薪資給對照表。
(八)代辦費收支分析表:包括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
點心費、交通費及延長照顧服務費。
(九)其他佐證資料。
新增分班及新增收費年齡層之教保服務機構,無須檢附前
項第六款至第九款之文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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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立案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申請設立登記時,併同檢附下
列文件、資料申請審核收費額度,由本府受理辦理書面審
核,審核通過後,由本府函報國教署登錄於全國幼兒園幼
生管理系統:
(一)收費送審檢核表
(二)收費情形設定表。
(三)收費基準表。
(四)全年齡層家長繳費收據樣張。
(五)其他佐證資料:包括核定設立公文、本府同意備查之
招生簡章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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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七點及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有欠缺者,經本府通知申
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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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額度,經國教署登錄於全國幼兒園幼
生管理系統後,本府應書面通知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下列事
項:
(一)於三日內檢視新登錄或調整後之收費數額。
(二)檢附收費送審檢核表、收費基準表及全年齡層家長繳
費收據樣張送本府備查。
(三)調整收費項目涉及調薪者,應備齊之查核項目如下,
本府於當學年辦理到園檢查:
1.教職員工名錄。
2.教職員工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印領清冊。
3.教職員工勞保投保薪資證明。
前項第三款規定,於新立案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用之。
本府於查核第一項第三款文件、資料後,發現教保服務機
構之教職員工薪資未依審核通過之收費數額調整薪資時,
以書面通知教保服務機構限期補發薪資;屆期未補發者,
本府自次學期起減列審核通過之收費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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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至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發
現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檢查結果與原申請內容不
符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二條及幼兒就讀教保
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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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專家委員得支領出席
費、交通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