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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申請動支宜蘭縣總預算第二預備金 (以下簡稱第二預備金) 之規則
及使用效益,特訂定本流程及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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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對於可預期辦理之重要政事,應切實衡量所需總經費,並考量其
執行能力,分年分期納編於各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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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為辦理事先無法預期或須於年度進行中即刻辦理之重要政事臨時
之需,其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時,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
(二)須符合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七十條規定如下 ﹕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三)宜蘭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除
法定經費或經縣議會同意者外,不得申請動支。
(四)無法於當年度執行者,原則不得申請動支,以避免(或減少)第二預備
金之保留。
(五)如無正當原因,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
(六)爭訟或仲裁案件於判決或仲裁結果確定後,所需與訴訟相關經費、衍
生之契約變更或賠償(補償)費等,於年度預算不足支應時得申請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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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對於符合前點各款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申請動支時,應評估計畫辦理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可行性,敘
明即時辦理之需求與動支依據條款及歸屬科目,於完成內部審核程序
並簽會本府主計處,其每筆數額達三百萬元以上請會辦財政稅務局審
核,經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動支。
(二)動支之預備金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除緊急災害動支者外,應先
函送本縣議會備查。
(三)經核准辦理案件,由本府主計處審核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及歲出計
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等相關表件,以府函核准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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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案件經本府核准動支後,應按原核定用途支
用,不得移作他用,並依下列規定切實積極辦理:
(一)動支案件辦理工程計畫至遲於簽奉核准日起三個月內,其餘項目則至
遲於二個月內,填具「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歲出計畫說明提
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各兩份及原奉准簽案文件(影本兩份)送本府
主計處。本府主計處審核後製發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函文。
(二)本府主計處按季彙整編具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以下簡稱動支數額
表)提報縣務會議討論;俟縣務會議通過後,本府主計處將動支數額
表函送縣議會審議並上網公布。
(三)年度終了後,除已發生契約責任者得依保留程序申請保留轉入下年度
繼續執行外,其餘原則不同意保留,餘額列入預算賸餘數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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