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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30121387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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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教育
部發布之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學校實施戶外教育,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目標明確: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並納入課程計畫。
二、計畫周延:戶外教育實施前,由學校相關單位或教師擬具計畫提出申請,
    陳報校長同意;修正時,亦同。
三、安全第一:評估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飲食衛生及
    公共安全等相關因素,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四、專業自主:依各領域或彈性學習課程,以教師專業自主精神,設計戶外教
    育學習單元,達到印證校內所學、課程統整及探索學習之目的。
 
第三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時,單位人員之分工與權責規定如下:
一、教務(導)處:
  (一)審核戶外教育計畫之內容。
  (二)課務排代調整及未參加學生之安置。
二、學務處:
  (一)營養午餐異動處理。
  (二)辦理行前說明會及安全講習。
  (三)備妥簡易醫療用品。
  (四)協辦保險相關事宜。
  (五)檢核戶外教育活動之準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總務處:
  (一)租車、購置門票。
  (二)製作收費三聯單並辦理收費。
  (三)辦理保險相關事宜。
  (四)辦理招標事宜。
前項未盡事宜,學校得視性質及實際需要,本權責予以調整。
 
第四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之風險管理安排,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事先規劃學生分組,並妥善安排人員專責輔導及照護,其中每班至少應有
    一名為教師。有住宿活動時,應酌增照護人員;照護人員得由學校加派相
    關人員或徵求家長協助。
二、安排適當協助人員;為二日以上活動時,應由學校主任以上人員專任領隊
    ,校內並應置專人負責聯絡事宜。
三、有隔宿之必要者,教師應輪值巡視,並得請校外人士協助。
四、教師全程參與戶外教育,不得由校外人士對學生為輔導或管教行為。
五、隨隊人員隨時掌握活動狀況;發生氣候變化、路況不良或其他事故時,應
    當機立斷妥善處理,確保學生安全,並特別留意學生身心狀況,保持高度
    敏銳,有效處理危險或偶發事件。
 
第五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之經費來源及收費項目,依下列基準為之:
一、學校實施戶外教育需收取費用者,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細表,由參加學生
    繳交,隨隊教職員工交通食宿等費用則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自願參
    加之家長應自行負擔費用。
二、前款學生收費基準項目如下:
  (一)交通費。
  (二)住宿費。
  (三)保險費。
  (四)膳雜費。
  (五)材料費或課程體驗費。
  (六)門票費。
  (七)專業證照人員服務費或導覽費。
  (八)行政費:包括教學設計、場地勘查、教學準備、活動手冊及辦理活動等
      所需之相關費用。
三、戶外教育活動經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應按參加人數依比例退還學
    生。
第六條
學校需委外辦理戶外教育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並於招標文件
及契約中載明參加人數、費用及退費機制。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除依第五條規定向學生收費及學校相關計畫經費支應外,宜
蘭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於年度編列預算或專案補助學校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