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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英語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13008753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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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之英語教育學習環境
    及相關支持系統、環境建置,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
    作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設立宜蘭縣政府英語教育資源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協助推動本縣各項英語教育活動。
  (二)充實及維護本縣英語教育資源中心網站功能。
  (三)協助推動本縣英語教育各項補助計畫。
  (四)辦理英語專案計畫進度列管會議及成效資料查填與收集。
  (五)辦理外籍教學人員等相關計劃。
  (六)辦理成果發表,整合本縣各項成果推展,營造英語學習環境。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其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指派具英語教育專長之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就學者
      專家聘兼之。
  (二)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具英語教育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1.專業工作人員。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3.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三)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遴聘具英語教育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
      任。
  (四)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之人員兼
      任。
  (五)諮詢人員若干人,由具英語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本中心遴聘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專業工作人員,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支援
    為原則,其所遺課務由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聘任代理或代課教師,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本府專案計畫經費支
    應。
五、本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
    本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府審核。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辦理。本府得指定本中心所
    在學校編列相關預算及辦理核銷等工作。
七、本中心相關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協助辦理,必要時得增加若干校協
    助之,於每學年度結束時,予以相關人員行政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