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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天然災害發生後,危險
區域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或民生用品供應斷絕,生活
陷入困境,預先建立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避難收容
處所之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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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儲存原則,預存糧
食及民生用品:
(一)易成孤島地區:依本府盤點屬易成孤島地區清冊,其
糧食及民生用品以十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
道路、水電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
品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但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
潛勢類型,因地制宜訂定糧食儲存日數或運用開口契
約或其他方式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
(三)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
其安全存量應以二日份非食品類之民生用品為主。
(四)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
明定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
但易成孤島地區之物資,以實際存放為限。
各鄉(鎮、市)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
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依各鄉(鎮、市)聚落人口數及災害
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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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必須儲備品項: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
公斤計算。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
算。
3.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
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各鄉(鎮、市)
公所自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儲備數量均應至少儲備
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
褲、急救箱、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或運用
開口契約廠商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前項物資儲備,應考量轄區高齡者、嬰幼兒、女性等不同
族群之特殊需求。
公所應將物資儲備清單報送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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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
公斤計算,依保全戶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
算,依保全戶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視實際需要酌
量供應。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四)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
毛毯、尿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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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糧食、民生物資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
二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
飲用水及生活用品等物資。
(二)糧食、民生物資之配發,平時由鄉(鎮、市)公所指
定專人負責,先行將糧食及民生物資分送至各危險區
域之固定地點存放,並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
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時,糧食及民生物資或民
間捐贈物資依本要點第四點所訂供應原則發放,其運
補日數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自行視災區狀況決
定。
(三)災後鄉(鎮、市)公所應將發送物資清單報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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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原則如下:
(一)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本府或鄉(鎮、市)
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
發生時,授權由當地村(里、鄰)長、指定團體或特
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糧食及民生用品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協調廠商
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
辦理。
(三)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應於糧食及民生用品安全使
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轉由實(食)物銀行或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
社會福利機構。
2.其他公務用途:除政府公糧物資外,本府或鄉(鎮、
市)公所得訂定物資處理發放計畫報本府備查。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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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
經費,由本府及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或災害準備金
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