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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宜蘭縣短期補習班不
適任人員調查認定等事宜,特依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
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設宜蘭縣政府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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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為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及
第三款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案件。
本會處理前項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經本會決議組成調查小
組調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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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法律專長人士一人。
(二)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三)補習教育事業協會代表一人。
(四)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五)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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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
代理之;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不
適任人員之認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
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社會處代表,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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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請當
事人到會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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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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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給出席
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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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