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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應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企字第1120011880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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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人員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健保WebIR),並確保妥適應用健康保險資料(以下
    簡稱健保資料),落實資訊安全,避免個人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以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應用健保WebIR查詢健保資訊之各機關,其法令依據及應用目的如下:
    (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條、第三十條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七條,供衛生局辦理傳染病防治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業務。
    (二)其他因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經本府報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同意使用之業務。
三、使用者申請程序及管理規定如下:
    (一)使用者須具我的E政府(https://www.gov.tw)公務機關會員帳號,並上傳其自然人憑證
        資訊。
    (二)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設總管理者一名,負責本府各使用機關管理者健保WebIR權限申請之受
        理、管理及稽核作業;總管理者如有業務調動、離職情事,須報請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
        處理。
    (三)本府權限管理採分層負責,使用機關設機關管理者一名,由總管理者配賦使用機關管理
        者,再由使用機關管理者配賦同層級內部使用者及下一層級管理者,最後一層級配賦內
        部使用者。
    (四)使用機關管理者新增或異動時應填寫申請書(附表一),經所屬主管及機關首長核可後,
        向上一層級管理者申請設定權限;各層級管理者應保留下一層級管理者申請表單至少三
        年,以供稽核使用。
    (五)一般使用者新增或異動時應填寫申請書(附表二),經所屬主管及機關首長核可後,向使
        用機關管理者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設定權限;使用機關管理者應保留一般使用者申請表
        單至少三年,以供稽核使用。
    (六)應以本人之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並對其自然人憑證及密碼負有保管及保密之責,不得
        使用非本人申請之帳號、帳號不得外借使用或禁止洩露他人帳號,且不得和他人共用帳
        號。
    (七)密碼應依我的E政府規範訂定適當長度及複雜度,並配合該平台規範定期更改密碼。
    使用機關管理者應定期辦理該機關帳號清查並建立使用者名冊,檢視使用者權限,並廢止重
    複、閒置、職務調整、離職及退休者帳號。
    使用機關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者名冊及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
    冊移交予新機關管理者。
四、使用者查詢健保資料管制措施如下:
    (一)使用者查詢健保資料時,應先填寫查詢紀錄表(附表三),經所屬主管核可後始得查詢,
        並保留五年作為日後查核依據。
    (二)使用者對經授權取得之健保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僅供原申請目的使用,不得任意複印或
        複製,並應防止健保資料外洩;其所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三)於查詢作業完畢或暫時離開座位時,應即關閉系統或鎖定電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
        電腦取得健保資料。
    (四)查詢之健保資料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及破壞,並不得以電話、網路及傳真
        等方式傳輸健保資料於非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健保資料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
        措施,如涉及個人資料之識別應加密保護。
    (五)查詢健保資料完竣後,如有併案或附卷必要,應妥善保管。紙本應以密件方式保存;電
        子檔應有存取權限控管。
    取得健保資料檔,使用者應自行定期清除,以防範健保資料被不當存取。查詢健保資料完竣
    後,如可銷毀,紙本文件應銷毀至無法辨識;電子檔如無保留必要性,應即刪除。
    使用機關每年應檢視已申請核准之健保資訊連結作業之使用情形,如已無需求者,應函請健
    保資料提供機關終止該連結作業。
五、使用機關應指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內部查核及稽核作業(含轄屬機關):
    (一)每月檢視各單位使用人查詢紀錄與使用狀況,並彙整使用紀錄,提供業務主管抽查使用
        情形,每月抽查比率至少為百分之三,每月抽查筆數不得少於十筆,查詢總筆數少於十
        筆者,應全數查核。
    (二)前項查核結果,應保留三年備查,遇有查詢異常現象,由業務單位會同政風單位及資訊
        單位共同調查,並作成稽核紀錄。
    (三)使用機關及轄屬機關應每半年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使用機關並應每年辦理轄屬機關稽核
        工作,所有稽核工作均應作成稽核紀錄(附表四),保留三年備查。
    本府得不定期配合抽查使用機關健保WebIR之使用情形,使用機關應派員配合稽查作業,經查
    有異常查詢情形時,將送請該機關查處。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實施稽核時,應備妥使用者清冊、稽核紀錄及提供相關稽核資料
    。
六、使用機關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未經授權之使用者,或因職務調整、離職或退休等原因
    已無使用健保資料權限者使用健保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由其所屬之主管機關議處
    。
    使用單位或使用者有違法或不當使用健保資料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