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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
利,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宜蘭縣老人福利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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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與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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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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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以
下人員遴聘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關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
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
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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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
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縣長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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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
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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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
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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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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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
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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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
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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