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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實督導災害復建工程進度,以提升災
害復建工程執行效能與效益,爰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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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災害復建工程,係指依本府災害準備金審核作業要點核准
動支災害準備金之工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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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報動支本府災害準備金之復建工程,完工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災害復建工程核定經費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案件,應於災害發
生後八個月內完工。設計作業未以開口契約方式辦理者,其委託
規劃設計勞務採購公告日期,最遲不得逾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工
程完工期限,應於災害發生後十個月內完工。
(二)災害復建工程核定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千萬
元之案件,除有特殊原因經首長核准另行訂定完工期限者外,應
於災害發生後十個月內完工。
(三)災害復建工程核定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案件,完工期限
須經首長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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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災害復建工程有不可歸責於單位(機關)之事由致未能依限完工或撤
銷者,應具體敘明不可歸責之事由,經首長核准工期展延後,依核准
之完工期限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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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機關)對所督導或辦理之復建工程執行效能與效益優良者,
得參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針對有功人員
簽辦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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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機關)依第三點規定之完工期限,於簽准動支日起一週內編
制災後復建工程預定進度表(表一)送本府計畫處提報重大工程督導及
重要施政事項會報列管,每月檢討執行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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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動用中央災害準備金之復建工程,其執行及管制方式依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