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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部落民宿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觀字第1120010250B號令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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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民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認定部落民宿結構安全鑑定項目,特訂定本
    要點。
二、 具有原住民身分,且所有之建築物及其坐落土地位於宜蘭縣原住民
     族地區內之部落範圍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辦理部落民宿結構安全鑑
     定。
     前項建築物,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前興建完成者為
     限。
     申請人非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首次申請民宿登記證者,應檢送建築
    物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包括下列證明文件、資料:
    (一)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各一份。
    (二)建築物基本資料:
        1.建築現況圖說,含面積計算。
        2.結構現況圖說。
        3.建築物及基地之現況照片。
        4.建築師或技師親自到場實施鑑定之照片。
    (三)建築物結構安全調查評估:
        1.建築物構造類別及使用現況。
        2.現況損壞調查紀錄。
        3.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
    (四)建築物安全鑑定綜合分析評估及建議,包括建築物繼續使用
        應注意事項。
    (五)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之
        簽證資料。
四、已依本辦法第十三條取得民宿登記證之部落民宿經營者,應自民
    宿登記證核准日起算,逐年於每屆滿一年之日前,檢附由開業之
    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至民宿現地檢
    查確認無安全之虞後簽證之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報告書報本府備
    查,始得繼續經營。
    民宿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廢止核准經營民宿之處分,
    並註銷其民宿登記證。
五、有關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報告書之檢查項目如下:
    (一)建築物基地有無掏空、流失、崩塌或受土石流危害等情形。
    (二)建築物主要結構,包括柱、樑、樓板及屋頂,有無移位、傾
        斜、下陷或具結構性裂縫等足以影響結構安全疑慮之情形。
    (三)現場檢查照片等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