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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運動發展及設施輔導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30101540號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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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所轄公立運動場館及設施,並執
    行運動產業稽查,營造縣內優質友善運動環境,設立宜蘭縣政府運動發展
    及設施輔導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宜蘭縣立體育場轄管運動場館及設施督導及考核。
(二)本府轄區內公共運動場館及設施營運管理維護情形之輔導及考核。
(三)本府轄內溯溪業者、無動力飛行傘業者及高空彈跳業者督導及稽查。
(四)本府轄內技擊道館業者督導及稽查。
(五)本府轄區內公私立游泳池、健身中心業者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及運動場館
    業者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
(六)全國中學校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等四
    大全國性運動賽事,選拔審查、報名組隊、經費簽核、聖火傳遞、授旗典
    禮、表揚典禮等相關事宜。
(七)其他本府交辦體育、運動相關工作。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府就具體育專長相關經驗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綜
    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有體育專長相關經驗之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
    ,負責本中心業務之推動與執行。
(三)一般工作人員若干人,若有特殊情形,另以專案處理。
四、本中心遴聘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專業工作人員,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支援
    為原則,其所遺課務由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聘任代理或代課教師,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本府專案計畫經費支
    應。
五、本中心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預算編列及經費核銷等事宜,
    由本府教育處督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