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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宜財稅法字第111014071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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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財政部頒「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塗銷作業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款
    規定。
二、適用範圍
    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印花稅、依地方稅法
    通則制定之特別稅、臨時稅、附加稅及罰鍰、滯納金、怠報金、利息等累計金額達
    十萬元以上之欠稅或單筆十萬元以上之巨額欠稅。
    下列欠稅無需辦理禁止財產處分:
    (一)納稅義務人為公法人。
    (二)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非屬補徵或違章罰鍰之案件,於繳納期限屆滿逾三
        十日仍未繳清,可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逕行註銷申報案及查定
        稅額者。
三、作業基準
(一)調查巨額補徵案件
 1、業務單位於調查開始時,應即查調納稅義務人全國歸戶財產資料附案,於開徵時填
    具『巨額未繳納案件管制表』(如附表)記載送單情形,繳款書送達取證次日,檢
    附前所查調之全國歸戶財產清單移送法務科。
 2、法務科接獲管制表,應賦編流水編號,及查調全國歸戶財產資料,通報本局業務單
    位或外縣市稽徵機關辦理財產管制,並將辦理情形陳核後裝訂成冊保存。
 3、業務單位於管制財產有移轉跡象時,除通報法務科外,應於土地稅法第四十九條第
    二項及契稅條例第十八條所規定期間內暫緩核發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或相關證
    明書。
(二)開徵期滿未繳案件
 1、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無論有無申請復查,由資訊
    管理科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產製「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清冊」送法務科。
 2、法務科就當月五日產製之清冊,新欠稅案及舊案新增欠稅均應審查,就二十日產製
    之清冊,可僅審查新案部分。審查後應自該清冊產製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就納稅
    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並同時以書面
    敘明理由及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辦理完成後清冊應陳核備查
    。
 3、對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案件,前後各階段所查調之全國財產資料,應詳加比對,若
    財產減少,應查明其移轉原因及對象,如有脫產致不足保全未繳稅捐,專案簽陳是
    否提起撤銷移轉訴訟。
(三)暫緩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案件
    下列案件於「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清冊」產製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暫緩辦理禁止財產
    處分,俟依規定須移送強制執行時,一併辦理禁止財產處分:
 1、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捐僅為同一棟房屋具最優先債權之房屋稅,或同一筆土地具最優
    先債權之地價稅者。
 2、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捐均為具最優先債權之房屋稅、地價稅,經評估辦理禁止處分無
    實益,且敘明案情簽經一層核准者。
(四)財產管制案件,已辦妥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或繳清欠稅者,法務科應通報業務單位或
    外縣市稽徵機關解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