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創字第1110003184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相關計畫與方案之推動及整合
    ,特設宜蘭縣政府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縣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業務之跨局處協調與整合,以及年度相關計畫執行成
    效之審議及檢討等事項。
(二)推動參與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事務之跨縣市合作。
(三)協調推動產業跨領域發展,促成文化產業之資源共享。
(四)其他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商旅遊處副處長、秘書處副處長、計畫處副處長、教育處副處長、農業處
    副處長、勞工處副處長、交通處副處長及民政處副處長。
(二)民間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經濟或環境規劃等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及學者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單位兼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會議外聘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但代表機關或單位兼任委員未
    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會委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迴避。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及工
    作人員若干人,由業務承辦人員兼任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廠商派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