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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無動力飛行運動業經營許可證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 1100175811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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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核發無動力飛行運動業經營許可證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
七百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共計新臺幣三千元;許可期間屆滿,
申請換發者,亦同。
第三條
申請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審
查費及證照費。
第四條
申請人依第二條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後,申請案件經駁回者,除
證照費外,所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