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轄管風景遊憩區解說志工服務實施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旅管字第1100164751號函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休閒旅遊活動內涵,積極推動
  觀光景點、地方人文特色及產業活動,藉由志願服務人力資源參
  與,提升旅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者 (以下簡稱志工),係指本府正式聘用,
  協助遊客諮詢、園區導覽解說及相關活動支援,不以獲取報酬為
  目的,協助推動觀光工作之服務人員。
三、志工招募與訓練:
    (一)本府每年視實際需求,不定期辦理公開招募。
    (二)凡年滿十六歲以上,儀容端莊、口齒清晰、具服務熱忱,志
    願協助觀光宣傳及解說相關工作者,得為志工。
    (三)志工應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共十二小時,訓練合格者
    ,由本府核發結業證書、志願服務證與志願服務紀錄冊;已
    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得免再參加基
    礎訓練。
四、志工保險:由本府辦理團體意外事故保險及意外醫療保險。
五、志工服勤(若未依規定者經通報屬實者,得解聘,並收回志願服
  務證):
    (一)服勤時間分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
    不得遲到、早退;無法出勤時,應先請假並安排代理人;服
    勤時間配合本府重大活動,另行訂定。
    (二)應穿著服勤制服及佩帶志願服務證。
    (三)妥善運用本府工商旅遊處設備及保管個人志願服務證與志
    願服務紀錄冊;不得轉借或不當使用,並應遵守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
   (四)服務時,應耐心傾聽,瞭解遊客需求,以正確引導或服務
    ,並尊重受服務者意願。
   (五)依實際服勤時間簽到及簽退;其有不實者,除服務時數依
    實際服勤時間計算外,將列為年度考核依據。
    (六)年度服勤時數不得低於九十六小時(服勤時數七十二小時及
    研習時數二十四小時);年度間進用者,依任職月份比例
    計算。
    (七)依排訂時間值勤,不得無故缺勤二次。
    (八)服勤時間內,不得向遊客收取服務費用。
    (九)不得對外發表不實言論,損害本府形象。
    (十)執行經工作指派之工作。
    (十一)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
    志工未依前項規定服勤,經通報屬實者,本府得予以解聘,並收
  回志願服務證。
六、志工請假:
   (一)依能服勤時間排訂輪值,因故無法出勤,應事先通知風景
    遊憩區管理者,並協調調班、安排代理人。
    (二)因個人因素無法依規定服務,經提出申請者,得保留志工資
     格,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應提出復職申請,
    超過期限者,取消其資格。但因本府轄管風景遊憩區服務變
    動無法值勤者,不受此限。 
   (三)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者,應儘速通知志工聯絡
    代理,並於一週內完成書面請假手續,否則以缺勤論。
    (四)因故須臨時暫停服務者,得申請暫停服務,期間以三個月為
    限,期滿得延長一次,但不得減免服勤時數。
    (五)申請暫停服務者,應將志工服務證繳回本府工商旅遊處。
七、志工獎勵:
   (一)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
    文件經本府工商旅遊處向本府社會處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
    卡。
   (二)進入本府所轄各風景遊憩區應出示服務證,免收場地清潔維護
    費;值勤者免收停車場清潔維護費(限本人一車一證);溫泉泡
    湯及船舶清潔維護費,限本人給予優待票。
   (三)獎項名稱舉列如下:
       1.累積服勤滿十年,得敘為績優資深志工,由本府予以獎勵;
     每再增滿五年者,依序再為敘獎;表揚績優資深者,另得
     致贈嘉勉紀念品。
       2.年度服勤總時數前三名者,本府予以獎勵。
八、本府得視經費許可,酌予補助交通費、誤餐費用,並辦理相關
  訓練計畫,相關費用由本府依預算需求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