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不動產開發業
,健全不動產投資、開發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第二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
第三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不動產開發業者,指在本縣轄內經營投資興建住宅、大
樓及其他建築物開發租售業務,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妥公司或商
業登記之公司、行號。 |
第四條 |
不動產開發業者,應加入本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
為會員。 |
第五條 |
不動產開發業者申辦下列事項時,應向公會報備登記並檢附當年度公會
會員證書影本:
一、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
二、申報開工。
三、變更起造人。 |
第六條 |
公會應每半年彙整下列資料,提供予本府,並公開於公會網站 :
一、不動產開發業者會員名冊、投資及開發興建案之不動產區位、總樓
地板面積、工程造價、開工及竣工日期等資料。
二、在本縣轄內因不動產開發所生之糾紛、紓困及獎懲等事項。 |
第七條 |
公會應協助會員處理不動產開發所發生之糾紛事項,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
公會應將前項處理情形報本府備查。 |
第八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