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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學校環境教育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3010566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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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學校環境教育政策及本縣施政計畫,輔
    導本府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推動環境教育及發展在地環境教育特色
    課程,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設本府學校環境教育中心(以下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置任務:
(一)推動本府各級學校環境永續教育發展。
(二)推動各校發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環境教育議題,融入跨領域課程。
(三)推動各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
    元教學活動,以教育方法深耕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素養。
(四)結合跨局處、地方社區及民間團體之環境教育資源,提升各校環境教育多
    元展現,豐富在地特色環境教育。
(五)強化氣候變遷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
(六)其他本府交辦環境永續教育相關工作。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 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環境教育專長之校長、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
    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就具環境教育專長之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帶領
    各任務分組分工,襄助召集人計畫規劃與執行。
(三)專業工作人員:四至六人。由本府遴選具環境教育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或代理教師擔任。
四、中心工作人員性質如下:
(一)受聘支援本中心之學校校長及編制內正式教師,其聘期、相關權益、考核
    及獎勵方式依運作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辦理。
(二)前款人員所遺課務由原校以聘請代理(課)教師授課方式處理為原則,所
    需相關費用,由本府依程序支應,若有特殊情形,另以專案處理之。
五、本中心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辦理。本府得指定本中心所在學
    校編列相關預算及辦理核銷等工作。由本府教育處督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