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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轄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
育學校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申請改制作
業,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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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為辦理學校申請改制作業之審查,設專案審查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處處
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教育學者專家三人。
(二)縣級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三)縣級教師組織代表二人。
(四)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三人。
本小組審查之案件涉及原住民族教育事務者,應增聘具原住民
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參與審議。
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委員得推薦本小組委
員人選供本府參考。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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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代表兼任之委
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得邀請本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或原住民族實驗教
育審議會委員列席會議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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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校應以申請年度二月一日之校務概況為基準,擬具改制計
畫書(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如附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於該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陳報本府,送本小組進行初審。
前項改制計畫書之內容涉及經營計畫或實驗教育計畫書之變
更者,學校應將實驗教育相關法令規定之計畫變更與審議期
程納入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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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就學校提報之改制計畫書,進行初審之事項如下:
(一)學校改制與本縣整體教育政策發展趨勢之相符程度。
(二)學校改制對本縣教育資源總量之衝擊程度。
(三)其他經本小組與學校協商同意納入之項目。
前項初審,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
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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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應於學校改制計畫書初審通過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學
校之實地訪視及複審,並將學校改制計畫書併同實地訪視及複
審之結果送教審會審議。
前項改制計畫書,經教審會審議通過後,由本府核定改制。但
必要時,本府得核定學校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並於籌備完成
後,陳報本府再次辦理實地訪視,將實地訪視之結果再次送教
審會審議;經教審會再次審議通過者,由本府核定改制。
前項籌備改制期間,學校必要時,得向本府申請延長,延長以
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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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改制計畫書之內容涉及經營計畫或實驗教育計畫書之變更者,
學校應於本府核定改制後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或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完成計
畫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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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原則經教審會審議通過,陳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