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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所轄縣立委託私人辦理學校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申請改制作業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實字第110011439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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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轄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
    育學校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申請改制作
    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為辦理學校申請改制作業之審查,設專案審查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處處
    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教育學者專家三人。
    (二)縣級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三)縣級教師組織代表二人。
    (四)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三人。
    本小組審查之案件涉及原住民族教育事務者,應增聘具原住民
    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參與審議。
    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委員得推薦本小組委
    員人選供本府參考。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代表兼任之委
    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得邀請本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或原住民族實驗教
    育審議會委員列席會議表示意見。
四、 學校應以申請年度二月一日之校務概況為基準,擬具改制計
     畫書(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如附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於該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陳報本府,送本小組進行初審。
     前項改制計畫書之內容涉及經營計畫或實驗教育計畫書之變
     更者,學校應將實驗教育相關法令規定之計畫變更與審議期
     程納入考量。
五、本小組就學校提報之改制計畫書,進行初審之事項如下:
    (一)學校改制與本縣整體教育政策發展趨勢之相符程度。
    (二)學校改制對本縣教育資源總量之衝擊程度。
    (三)其他經本小組與學校協商同意納入之項目。
    前項初審,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
    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六、本小組應於學校改制計畫書初審通過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學
    校之實地訪視及複審,並將學校改制計畫書併同實地訪視及複
    審之結果送教審會審議。
    前項改制計畫書,經教審會審議通過後,由本府核定改制。但
    必要時,本府得核定學校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並於籌備完成
    後,陳報本府再次辦理實地訪視,將實地訪視之結果再次送教
    審會審議;經教審會再次審議通過者,由本府核定改制。
    前項籌備改制期間,學校必要時,得向本府申請延長,延長以
    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年。
七、改制計畫書之內容涉及經營計畫或實驗教育計畫書之變更者,
    學校應於本府核定改制後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或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完成計
    畫變更。
八、本原則經教審會審議通過,陳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