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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09363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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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校園輔導專業,協助學校提
    升諮商輔導效能,特設宜蘭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並訂定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升學校心理諮商專業知能。
    (二)提供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創傷及其他諮商需求個案之諮
        商輔導。
    (三)協助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與後續輔導。
    (四)提供學生、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五)提升學校輔導專業知能及個案處遇能力。
    (六)協調及整合全縣諮商輔導資源。
    (七)協助規劃學校輔導人員之教育訓練。
    (八)其它本府所交辦諮商輔導相關工作。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組織及職掌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或副處長兼任,督導本中
        心業務。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擔任,協助督導
        本中心業務及統籌本中心相關行政事務。
    (三)主任一人:由召集人遴聘縣內具輔導專業背景之候用校長
        或具主任資格之教師擔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中心各項
        業務 。
    (四)組長二人至四人:由本府教育處商請學校具輔導專長教師
        擔任,執行本中心相關行政業務、辦理諮商輔導工作、督
        導各校諮商輔導業務及研發各項輔導諮商教學資源。
    (五)專業督導若干人: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專業人員督導
        相關業務,以確保諮商輔導專業品質。
    (六)專任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及社工師若干人:協助本中
        心辦理相關業務,人員應具備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
    (七)諮商輔導人員若干人:協助本中心辦理相關業務。
    諮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以專任為主,必要時,
    得聘請兼任人員:
    (一)國內外大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
    (二)就讀國內外大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研究所,經就讀學校指
        導教授與教育處認可之諮商實習生。
    (三)具輔導教師資格之學校教師。
四、為協助培養輔導與諮商專業人才,本中心得接受各大學、研究
    所委託培訓實習諮商心理師。
五、本中心教師參加本縣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
    、遷調時,比照學校兼行政人員之教師採計積分。其原主任職
    務(或以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
    員積分部分比照組長採計核分,而其職務資歷仍以教師認定。
六、本中心教師之差假管理及績效考核比照學校行政人員之規定辦
    理。
七、本中心設於教育處所指定之地點,另依實際服務需要設置若干
    駐點學校,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中心
    或駐點學校更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廢。
八、本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本中心所在地
    點之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