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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民俗遶境活動,避免干擾住
民安寧、造成交通壅塞及噪音和環境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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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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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俗遶境或類似宗教活動(以下簡稱活動)之主辦單位應於活
動前三十日檢具活動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文件申請本府協助
召開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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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於接獲通知後,應邀集活動主辦單位、本府警察局(含轄
區分局)、環保局、消防局及活動地點鄉(鎮、市)公所等機
關召開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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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前三十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七
條第二項規定檢具活動申請書、交通管制計畫及遶境路線圖向
警察局轄區分局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活動範圍跨越二鄉(鎮、
市)者,則向警察局交通隊提出申請。
主辦單位逕向警察機關申請臨時道路使用而未申請本府協調者
,警察局應立即轉介主辦單位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府召開協調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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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警察機關依權責審視活動內容後,對遶境路線進行行政指導,
於核准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核准臨時
使用道路路線及交通管制計畫據實執行,並指派工作人員維護
活動現場秩序,並副知本府、環保局、消防局、活動地點鄉(
鎮、市)公所及相關機關。
警察機關視活動情況妥適規劃協勤勤務,以協助主辦單位交通
管制及疏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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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活動進行時經查有違規情事者,由各權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逕行
取締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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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單位每年度提供受檢舉具有重大違規之主辦宮廟、團體名
單予各權責機關,作為未來年度核准其申請及補(捐)助之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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