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國字第1100042385B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
  都市設計審議作業,增進審議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設計審議作業,除都市計畫書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都市計畫指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之土地使用開發者
    。
    (三)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者。
    (四)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基地情形特殊,申請放寬退縮建築
    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四、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書圖文件及電子檔如附表
  一;申請放寬退縮建築案件者,應檢具書圖文件及電子檔
  如附表二。
五、本府應自收受申請案件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完成書面查核,
  申請文件不符合前點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六、申請案件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由本府建設處審查,但案
  件內容複雜、具時效性或對環境可能有重大影響之情形者
  ,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主任委
  員同意後,得逕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授權範圍。
  (二)本縣都市計畫規定應全區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其
    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建築物高度未達
    十五公尺。
  (三)本委員會授權審查案件。
  前項本府建設處審查案件之審查紀錄,應送本委員會備查
  。
  第一項申請案件經本府建設處審查須修正者,本府應將審
  查意見函送申請人修正之,並自收受申請人依審查意見修
  正書圖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之。
    第一項各款所定案件以外之申請案件,由本委員會審議。
七、前點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申請案件,本府應自收受申請人
  依查核意見補正書圖之日起三十日內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審議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議會議開會時,設計人應親自到場說明;委任代理
    人出席者,應出具委任書。
  (二)審議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民意代表列席。
    (三)經審議通過之都市設計案件部分內容有變更者,除符
    合宜蘭縣都市設計案部分變更內容免再提送都市設計
    審議通案原則外,應再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八、申請案件經查核、審查或審議後須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本
  府通知補正之公文書送達日起六個月內補正相關資料,必
  要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本府得駁回申請案件。
    前項須補正事項係本委員會決議要求辦理者,補正期間最
  長為一年。 
九、申請案件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本府應將會議紀錄函送
  申請人;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圖五份及電子檔向本府申請核定;屆期
  未申請者,應重新申請審議。
十、申請人應自本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定稿本報告書
  十二份及電子檔陳報本府核定;屆期未陳報者,應重新申
  請審議。
十一、申請人應自本府核定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建造
   執照;屆期未申請者,應重新申請審議。申請人因故無
   法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十二、本委員會審議作業流程如附圖一;屬本府建設處審查案
   件,作業流程如附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