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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圖字第1090007428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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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促進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
    之圖書資訊服務,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協調管理之體系,整合本縣不同體系間公共圖書館之資
    源與服務為宗旨,設置宜蘭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宜居宜學、夢想蘭圖」願景之實現。
    (二)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營運體系及資源整合機制。
    (三)審議本縣公共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
    (四)推動本縣公共圖書館品質管理制度及鄉鎮評鑑機制。
    (五)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館員培育及獎勵機制。
    (六)研議其他與本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文化局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縣各鄉(鎮、市)長。
    (三)圖書資訊領域相關學者專家、社會賢達或企業代表六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及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
    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派兼
    之委員及各鄉(鎮、市)長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等費用。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文學及圖書資訊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
    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文化局人員兼任之。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