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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造產興辦河川疏濬土石採取及販售作業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00004211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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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疏濬防洪、調節土石供需並充裕地方
自治財源,以公共造產方式辦理河川疏濬、土石採取及土石販售作
業(以下簡稱本作業),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依水利法、政府採購法
、河川管理辦法、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
河川局部河段許可地方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民政處。
第四條
本府民政處辦理本作業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作業自治法規、行政規則之制(訂)定與執行及預算籌編執行
    。
二、土石採取疏濬區之河川疏濬計畫擬定及執行。
三、土石採取作業工程之採購發包及履約驗收。
四、各土石採取管制站作業及人員之管制。
五、土石申購業者資格訂定及審查。
六、載運土石車輛登記及審查。
七、本作業行政協調、財務支出及其他綜合業務。
第五條
為辦理本作業之土石採取,應設置管制站,負責執行門禁管制、設
置地磅及車輛過磅等業務,並全程錄影監控。
載運土石之車輛進出管制站時,皆應經地磅過磅;所載運土石之重
量,以疏濬作業數位化管理資訊系統之紀錄為準。
第六條
各土石採取區開放取得申購資格廠商使用之空車進入,辦理載運土
石作業之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六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四時止;
星期六、日及國定例假日停止作業。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府許可者
,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府辦理本作業所採取之土石,以固定單價方式或標售方式辦理販
售。
前項土石售價以公噸計價,並以河川河段材質、河床運輸便道運距
、土石採取工程成本、市場供需情形等為訂定價格之參考因素。
本府應在河防安全前提下,穩定供應土石之數量及價格。
第八條
符合本府公告之土石申購廠商資格者,得於公告期限內,向本府申
購土石,並於公告期限內完成繳納土石價款及通行地磅管制磁卡保
證金;逾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申購。
前項通行地磅管制磁卡保證金,每張卡片新臺幣五百元。
第八條之一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或民間團體為辦理公共工程,得向本府申購土石

前項申購案件,經本府評估相較於前條所定公告販售方式,可有效
減少疏濬地點周邊環境污染,並降低交通衝擊時,得訂定行政契約
以專案方式,販售疏濬土石全部或一部。
第九條
取得申購資格之廠商應於載運土石前,將車輛駕駛人之駕照、曳引
車及半拖車行照送至本府民政處,建置通行地磅管制磁卡資料。
開放載運土石後,有平均載運量過低之情形者,本府得開放所有取
得申購資格之廠商增辦通行地磅管制磁卡。
第十條
取得申購資格之廠商所使用載運土石之車輛,應為汽車貨運業營業
車輛。但為自用之曳引車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取得申購資格之廠商所使用之車輛於載運土石時,應覆蓋防塵布或
其他不透氣覆蓋物,並應捆紮牢固,邊緣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
至少十五公分。
 
第十二條
取得申購資格之廠商所使用之車輛或僱用之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本府得將其通行地磅管制磁卡鎖卡:
一、車輛不符合前條規定。
二、駕駛人於土石採取區內任意棄置垃圾。
三、駕駛人排班進出土石採取區時,未依照本府派駐現場人員之指
    示或勸導。
前項鎖卡作業,第一次違規者,鎖卡三個工作天;第二次違規者,
鎖卡五個工作天;第三次違規者,鎖卡十個工作天;超過三次違規
者,禁止該車輛進入土石採取區並永久鎖卡。
 
第十三條
本作業之收入及支出,應納入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預算辦理。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